
协议离婚后房产证加名协议一般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若协议离婚后,双方自愿签订房产证加名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协议内容不违法违规,该协议就受法律保护。不过,协议有效并不意味着产权直接变更,还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办理加名手续,法院通常会支持守约方的诉求。
二、协议离婚后反悔应如何处理
协议离婚后反悔需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若对离婚反悔,由于婚姻关系已解除,无法自行恢复,若想复婚,双方需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若对财产分割反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若对子女抚养权反悔,可先与对方协商变更抚养权,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证明存在法定变更情形,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等。
协议离婚后若抚养费不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准备起诉材料,包括起诉状,需写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具体金额)、事实与理由(如物价上涨、孩子教育医疗费用增加等导致原抚养费不够);还需准备离婚证、离婚协议、孩子的出生证明、能证明实际开销增加的相关证据,如学费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等。
然后,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最后,将起诉材料提交至法院立案,缴纳诉讼费用。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庭审中需陈述事实并出示证据,法院会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作出判决。
协议离婚后房产证加名字协议是否无效,除了要关注协议本身是否存在欺诈、胁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法定无效情形外,还需注意后续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关键细节。比如加名时是否需要双方共同到场、提交的离婚协议是否经民政部门备案、房产是否存在抵押等限制情形,这些都可能影响实际加名的完成。另外,若该协议被认定无效,双方可能需重新协商或通过诉讼分割房产,此时涉及的举证责任、房产增值部分的分配等问题也容易引发纠纷。如果您对协议效力认定、加名登记流程或后续纠纷处理还有疑问,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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