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不同规定。一般而言,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物权人请求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未行使权利的,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不开始计算。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中断;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二、担保物权的法定担保范围是什么
担保物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主债权是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利息则是主债权产生的孳息。违约金是合同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款项。损害赔偿金是因违约或侵权造成损失的赔偿。
若担保财产由担保物权人保管,保管该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在担保范围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费等为实现担保物权而产生的合理支出,同样属于法定担保范围。不过,当事人可约定担保范围,有约定时从约定。
三、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担保物权旨在确保债权实现,其适用范围主要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的债权范围广泛,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在合同领域,买卖、借款、租赁等各类合同中,债权人常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权保障债权。
担保物权的类型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适用于不动产、动产等财产,不转移占有;质权多用于动产和权利,需转移占有;留置权则在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中,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行使。
不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除外。比如土地所有权、学校等公益目的的教育设施等不能抵押。
关于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除了明确起算点,还需关注两个关键延伸问题:其一,若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人等担保物权人是否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二,不同担保形式(如动产抵押权、权利质权)的时效起算是否存在特殊规则,比如动产抵押登记与否是否影响起算节点?若你在实际中遇到担保物权诉讼时效起算的具体认定,或是时效届满后的权利救济问题,比如如何判断时效是否已过、能否通过其他途径维权,别再自行摸索。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能帮你精准梳理案情,给出针对性解答,避免因时效问题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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