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行使该权利需注意:行使条件:仅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行使,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无此权利。且需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以及未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行使方式: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债权人主张先诉抗辩权,明确表示在满足法定条件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限制情形:若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况,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二、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如何主张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主张该权利,需符合一般保证的前提,即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或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为一般保证。
当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书面或口头向债权人提出先诉抗辩。但存在例外情况,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此时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三、保证人何时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例外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一是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是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当探讨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怎么行使时,其实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行使先诉抗辩权后,若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会如何变化。另外,若债务人提供了新的担保,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是否会受到影响。这些情况在实际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处理不当可能会给保证人带来额外的法律风险。如果您在保证人先诉抗辩权行使方面存在疑问,或者对上述拓展问题感到困惑,不要错过获得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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