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债权转移时,担保物权原则上一并转移。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或占有转移手续。
不过,若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不随主债权转移,或法律另有规定,应从其约定或规定。例如,当事人明确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提供担保,主债权转移时,担保物权不随之转移。
受让人取得担保物权后,可依法行使该权利保障债权实现。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受让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二、主债权转移担保物权应该如何变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时,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一并转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具体变更流程方面:-若为抵押担保,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携带主债权转让协议、原抵押合同、抵押物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将抵押权人变更为债权受让人,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押担保中,若是动产质押,债权转让人需将质物交付给债权受让人;权利质押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的质押登记变更手续,如股权质押需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担保物权随主债权转移而变更,关键在于遵循法定程序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或交付手续,以保障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债权转移如何变更担保物权
主债权转移时,担保物权原则上随之转移。因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其设立目的是保障主债权实现。若主债权合法有效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应一并转移给新的债权人。
债权转移时,新债权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若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不能随主债权转移,则按约定处理。
变更担保物权通常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受让人自动取得担保物权。但为避免纠纷,建议及时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当我们探讨主债权转移担保物权应当怎么变的时候,除了明确“主债权转移的,担保物权随之转移”这一核心规则外,还有两个关键细节需要留意:一是若担保物权由第三人提供,是否需取得该第三人的书面同意?二是若涉及最高额抵押权,其转移是否受“债权确定前”的时间限制?这些细节直接影响担保物权转移的效力,稍不注意可能导致权利无法有效实现。如果您在实际中遇到主债权转移时担保物权的登记变更、第三人担保的特殊要求等具体问题,或是对相关权利的效力认定有疑问,别再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梳理清晰,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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