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如何在保证责任履行中行使拒绝权
在保证责任履行中,保证人可行使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方面,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例外情形,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
免责抗辩权上,若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责任中拒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保证责任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其行使条件如下:
1.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即债权人未通过法定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未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若未经强制执行程序,或执行后仍有财产可供偿债,保证人可行使该权利。
但存在例外情形,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三、保证责任中抗辩权行使期限是多久
保证责任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都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该抗辩权行使期限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相关。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确定,此时保证人行使抗辩权受主债务诉讼时效限制,一般为三年。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规定同一般保证。保证责任确定后,抗辩权行使同样受主债务诉讼时效约束。
当探讨如何在保证责任履行中行使拒绝权时,除了核心的行使方式,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行使拒绝权后可能面临的法律纠纷,若债权人不认可拒绝权的行使,可能会引发诉讼等程序。另外,拒绝权行使的时机把握也至关重要,过早或过晚行使都可能影响自身权益。若对这些与保证责任拒绝权相关的后续问题,如纠纷处理流程、行使时机判断等存在疑问,不要让困惑持续。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深入剖析,帮您解决实际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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