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集体土地交土地使用税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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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租用集体土地交土地使用税吗?

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土地或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买卖,但是公民租用或承包农村土地的行为是允许的。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通过土地利用获得利益的必须缴纳一定的税赋。那么租用集体土地土地使用税吗?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租用集体土地交土地使用税吗?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最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1)《通知》中的“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指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当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集体土地。“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2)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自实际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各级财税部门要准确理解政策精神,严格税收征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对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又作了如下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3、根据《暂行条例》及国税地字[1988]15号通知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税是由出租方承担的。但是我国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其土地使用权也归集体所有,故而出租集体土地交土地使用税者是承租方。所以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者作为纳税的义务人,需要按照规定到税务局进行税务的申报及缴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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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最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2、鲁财税[2006]26号根据鲁财税[2006]24号文件规定, <br/>一、《通知》中的“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指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当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集体土地。“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br/>二、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自实际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br/>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准确理解政策精神,严格税收征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鲁地税函[2008]126号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有关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最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可以看出,要交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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