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不服仲裁管辖异议裁决,可区分不同仲裁类型处理。
对于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事人对管辖异议裁决不服,目前法律未赋予直接救济途径,只能继续参加仲裁程序,若对最终仲裁裁决不服,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者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在三十日内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
对于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若认为仲裁委无管辖权,可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若对管辖异议裁决不服,不能就该裁决上诉,但可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委无管辖权为由,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
二、对仲裁管辖异议裁决不服如何救济
在我国,对仲裁管辖异议裁决不服通常无直接救济途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机构对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
不过,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无管辖权却作出裁决,可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依据《仲裁法》规定,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法院经审查核实,应裁定撤销。此外,若执行仲裁裁决时,被申请人能证明仲裁庭无管辖权,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裁定不予执行。
三、对仲裁管辖异议裁决能起诉吗
一般情况下,对仲裁管辖异议裁决不能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机构就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能就该裁决向法院起诉。
但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如没有仲裁协议、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等,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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