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未约定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包括什么
未约定担保范围时,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主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基于合同等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原本债权。利息包括约定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等。违约金是债务人违约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一定金额。损害赔偿金是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应赔偿的数额。保管担保财产是在担保期间对担保财产进行妥善保管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如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范围在担保的法律关系中通常被视为担保责任的范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二、未约定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是多久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约定担保范围时,担保人需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担保责任。
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需注意的是,这是一般保证的情况。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要明确担保性质,以便准确判断担保期限及自身责任。
三、未约定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如何认定
依《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下,债权人需先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存在先诉抗辩权。
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为该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担保方式。若甲到期不还钱,乙不能直接找丙要钱,而应先起诉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甲的财产。只有在甲确实没钱还了,乙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为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利益,防止保证人过度承担责任,同时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而设的规定。
当明确未约定担保范围时,其包含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构成了担保责任的范畴。那么,在实际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如果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就担保范围产生新的争议该如何处理?或者当担保财产的价值在担保期间发生较大变化,对担保范围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如果您对这些与担保范围紧密相关的拓展问题存在疑惑,不要错过寻求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且详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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