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教职工发生哪些情况认定为工伤
教职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被认定为工伤:
1.工作时场所内事故伤害: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及规定的工作场所范围内,因从事本职工作相关的活动而受到事故伤害。
比如,教师在课堂上因教学设备故障受伤。
2.前后工作预备收尾受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直接关联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遭遇事故伤害。
例如,教师上课前在教室准备教具时不慎摔倒受伤。
3.履行职责受意外侵害: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像保安在维护校园秩序时被不法分子袭击。
4.患职业病:因长期从事特定工作而患上职业病。
5.因工外出遇伤害失踪:因工作需要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后下落不明。
6.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
7.其他法定工伤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教职工认定工伤有哪些具体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教职工认定工伤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在学校授课时突发意外受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像课前准备教具受伤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例如制止校园暴力时受伤。
4.患职业病的。如长期接触粉尘等致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比如参加学术会议途中受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教职工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教职工工伤认定标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比如教师在课堂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属工伤范畴,像教师课前准备教具受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同样认定为工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例如教职工因制止学生冲突被打伤。患职业病的,如长期接触粉笔灰患职业病等也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算工伤。
教职工在工作中可能遭遇各种意外,了解工伤认定情况至关重要。我们详细介绍了多种可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从工作场所内事故伤害到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等。那如果教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后续的赔偿流程是怎样的?赔偿金额又如何确定呢?这些都是大家关心的问题。若你对工伤认定后的赔偿事宜,或者上述工伤认定情形还有疑问,别错过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消除你的困惑,让你明晰自身权益与应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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