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情况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几种常见情形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一是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若股东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需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即股东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等,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该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
二、什么情况下股东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以下是常见股东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二是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比如应出资 100 万却只出资 50 万,要在 50 万差额内担责。
三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公司解散时,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等,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这是对严重危害被继承人生命安全行为的严厉制裁。
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动机必须是为争夺遗产,否则不丧失。
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若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这几种情形旨在维护正常的继承秩序,保障被继承人意愿的真实实现。
在探讨什么情况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其实具体情形多样且复杂。比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您对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特殊情况,如在特定经营活动中的责任界定等还有疑问,或者想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别错过这个解开疑惑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团队将为您提供精准且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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