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情况下股东有权提起代位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在以下情形下股东有权提起代位诉讼:首先,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拒绝或怠于向侵权人追究责任。其次,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同样怠于维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符合上述条件时,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二、什么情况下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首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无约定或法定事由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其次,当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不可抗力、一方根本违约等法定解除事由,不能随意解除。若双方约定了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在条件未成就时,也不得擅自为之。另外,部分特殊合同,如经过公证等具有较强公信力的合同,若无正当理由也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以下常见情形下,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首先,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按约定方式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责。
其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再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保证人可免责。
另外,主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且加重保证责任的,对加重部分保证人不担责。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的依变更后承担,加重债务的对加重部分不担责 。
当谈到什么情况下股东有权提起代位诉讼时,除了文章中提及的核心要点外,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如果公司怠于行使对其他侵犯公司利益主体的权利,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自身利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有权提起代位诉讼。又或者,当公司面临重大决策失误可能损害股东权益,而公司管理层却不作为时,股东也可能通过代位诉讼来尝试纠正。若您对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具体情形、流程或其他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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