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抗辩权中的业主抗辩权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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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业主行使抗辩权;物业公司未履行本应先履行的服务时,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费的支付一般是按单位时期支付,如按月支付。如果在应支付费用的这一单位时期内,物业未履行完毕债务,如尚卫生保洁、修剪花草、修理,而向业主请求支付物业费时,业主则可基于物业公司未先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抗辩权中的业主抗辩权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房市有增不减,热灶不停,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提高带来的很大的消费影响就是买房。我国有安土重迁叶落归根的思想,拥有自己的房子是所有打工族和上班族毕生的愿望之一。在城市里买房成为业主必定就需要物业服务。签订合同就必定涉及到抗辩权。那么,物业服务合同抗辩权中的业主抗辩权是什么?

一、相关概念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与业主支付物业费用是双方互负的具有牵连性和对价性的债务。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平衡性与复杂性,在法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享有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即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由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物业服务的案件多数是由于业主因物业服务企业未适当履行合同约定而行使抗辩权,因此本文仅对同时履行和先履行抗辩权进行研究。

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于其未消除瑕疵或另行履行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二、拒绝履行形式

实践中,业主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多种多样,以下三种常见形式进行阐述。

(一)以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的抗辩

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义务约定较为概括,业主与物业公司往往对物业管理的标准认识上存在较大差距。而该类型案件中,多数业主往往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质量标准与合同约定存在差距作为抗辩事由行使抗辩权,如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认真打扫小区、小区环境脏乱、公共设施毁损未及时修理、绿化不到位等理由拒交费用。

(二)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财物失窃受损为由的抗辩

近年来,业主在小区内丢失财物,进而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拒付物业管理费用,甚至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的纠纷日益增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为了维护小区的秩序,保障业主的人身及财物不受侵害,所进行的值班、看守、巡逻等行为。通过履行上述义务,在可以预见的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防火防盗、消除安全隐患等,在最大程度上达到业主所希望得到的安全的生活环境。诚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也不应将其保障义务进行无限放大。

(三)以房屋空置未享受服务为由的抗辩

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在很多情况下是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签署,而在部分业主投资需求购房的情况下,房屋往往长期处于空置状态。因此,部分案件中就有当事人提出其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而拒绝缴纳物业费。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业主和物业服务之间签订相关的合同,为了保护业主的相关利益,业主抗辩权应运而生。当业主发现物业没有合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因为物业的疏漏导致业主在居住过程中财物受损的情况时就可以使用业主抗辩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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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权利。所谓“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抗辩。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
那么,票据抗辩是绝对的权利吗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抗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是因为票据抗辩与一般的民事抗辩有着很大区别。
首先,在一般的民事关系中,民法上的抗辩,即使债权转让,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而相比之下,票据关系上的抗辩就不能这样随票据背书流通而继续对抗新的持票人。否则,票据就不可能进行流通,持票人不知道其收进的票据是不是有抗辩事由,担心自己的票据权利缺乏保证。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规定了票据抗辩的“切断原则”,又称“票据抗辩的限制”。按照这一原则,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该持票人。举例来说明这种关系: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方作为买方签发一张远期票据结乙方。
其后,乙方因对丙方有欠款,又将该票据支付给丙方。在这个过程中,乙方没有向甲方履行交货的义务。甲方作为票据债务人,虽然可以对抗乙方,但其抗辩权不能延及丙方。这就是所谓“抗辩的切断原则”。
但是,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也不能绝对化,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例外,这主要是针对某些有恶意行为的持票人与前手人串通来欺诈票据债务人。比如:在上述甲方与乙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丙方明知乙方没有能力履行交货义务,或明知乙方不想履行交货义务,而从乙方处取得该张票据,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票据抗辩就同时可以对抗丙方。还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转让的票据是其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而获得的,而仍接受转让,那么,票据债务人也可以对该持票人进行抗辩。再有一种情况,就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取得票据的,因未给付对价,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对前手人有抗辩事由的话,则可以据此来对抗那些无偿取得票据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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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
那么,票据抗辩是绝对的权利吗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抗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是因为票据抗辩与一般的民事抗辩有着很大区别。
首先,在一般的民事关系中,民法上的抗辩,即使债权转让,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而相比之下,票据关系上的抗辩就不能这样随票据背书流通而继续对抗新的持票人。否则,票据就不可能进行流通,持票人不知道其收进的票据是不是有抗辩事由,担心自己的票据权利缺乏保证。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规定了票据抗辩的“切断原则”,又称“票据抗辩的限制”。按照这一原则,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该持票人。举例来说明这种关系: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方作为买方签发一张远期票据结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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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也不能绝对化,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例外,这主要是针对某些有恶意行为的持票人与前手人串通来欺诈票据债务人。比如:在上述甲方与乙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丙方明知乙方没有能力履行交货义务,或明知乙方不想履行交货义务,而从乙方处取得该张票据,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票据抗辩就同时可以对抗丙方。还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转让的票据是其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而获得的,而仍接受转让,那么,票据债务人也可以对该持票人进行抗辩。再有一种情况,就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取得票据的,因未给付对价,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对前手人有抗辩事由的话,则可以据此来对抗那些无偿取得票据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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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债务人能否主张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单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债务人能否主张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单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债务人能否主张
案情:
李某于2008年6月向某科技公司借款30万元,次月李某归还了7万元,尚欠某科技公司23万元,该公司经多次追收未果,遂将李某告上,要求李某归还欠款。诉讼中,李某承认借款属实,同时辩称其不还款是基于不安抗辩权的原因,因为该科技公司的财务管理混乱,经营停止,其作为该公司股东之
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缺乏信心,待不安抗辩权原因消失后,再归还借款。经审理认为李某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判决支持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的就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基于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案的借款合同关系属单务合同,某科技公司对李某无负有债务,因此,李某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拒绝还款。
相关知识: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
(1)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规则;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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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私人物业不履行服务合同,环境脏乱差。保洁,保安,管理都不到位。向街道办事处,街道房办反映多次无效。出于无奈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现在物业起诉我,我是否以物业服务不到位抗辩。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需要什么样的证据用手机拍下照片,可以做为证据。比如垃圾满地,草地枯死,设备锈蚀等等。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业主在入住居住小区后,正常情况下应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种合同对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将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交涉,改善其物业服务,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是物业公司拒绝改善服务或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在履行通知义务后,自行或委托他人就单项问题进行改正完善,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与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业主委员会进行追偿。四是物业管理企业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解除合同,另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并追究物业管理企业的相关责任。这些维权措施的实施,不应以业主单个主体的名义进行,应当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整体名义实施。另外,业主一旦因不交物业费被起诉,而要在诉讼中占优势的话,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违约或侵权的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须有明确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存在侵害公共利益或个利处益的行为,即物业公司除表现为共同利益的侵害,如社区环境、秩序等外,还涉及到对业主个体利益的侵害,如房屋维修不及时、物品因物业管理公司存在重大过失而丢失等。
单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债务人可以主张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单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债务人可以主张吗问题解答如下, 单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债务人能否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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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抗辩权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即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合同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履行效力。因此,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它的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对于抗辩人一方是一种保护手段,可以免去抗辩人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
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哪些内容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其构成条件有: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
即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方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情形变化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
(三)先履行抗辩权
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构成部分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对其相应给付。
保证人可以主张哪些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哪些抗辩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担保法20条第1款)。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20条第2款)。抗辩权包括延期性抗辩和灭却性抗辩,前者例如,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后者如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主债务时效届满等。
2、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享有的类似抗辩的权利。这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抵销权等。严格来说,这些权利并非抗辩权范畴,而属于形成权性质,但此类形成权在客观上有阻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因此也属于广义上的抗辩权。故对于担保法20条规定的抗辩权应作广义理解。但应注意,保证人不得直接行使债务人的撤销权、抵销权,仅得发生拒绝清偿的效力。
3、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抗辩权。此权利为合同应有之效力,如保证期限未至之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之抗辩、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等。
4、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这里所谓的执行无效果,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参见解释131条、总论部分第6目)。先诉抗辩权属于延期性抗辩权,不能永久否定债权人之保证请求权。这里需要辨明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债权人同时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是否可以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显然,不应剥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对此解释做了灵活处理: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讼的,人民可以(而非应当)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解释125条)。另外,依《担保法》17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对此,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有所体现,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书面或口头)主债务人履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担保法》《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没有物业服务合同能办理物业业主服务合同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1、没有公示全体业主,也没有经业主大会同意,这样的合同不合法。
2、业主在不知道有此服务合同,及对服务水平,卫生水平,收费标准等内容都不清楚的情况下,不交管理费,可以。
3、业主可以召开全体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委会,重新选物业公司。【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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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中对人的抗辩的主体是什么?
关于票据抗辩人,即进行票据抗辩行为的主体一般是票据债务人。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的界定内容存在漏洞:首先,它将抗辩人范围仅限为票据债务人,在票据流转实践中,抗辩人不仅仅是票据债务人,他也可能是无票据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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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权问题解答如下,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既然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讼,那么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就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该条文中的“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实际上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还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且债务人没有行使自己的抗辩权,次债务人仍有权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同样是不公平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
3、被告住所地人民为管辖;
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其他必要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
5、因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即使债务人、次债务人间的合同约定了仲裁协议,不妨碍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6、代位权诉讼所涉及的主债权和次债权应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能否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如允许次债务人擅自向债务人再予履行,将导致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无法优先受偿,无疑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亦将使代位权制度丧失存身之本。如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期间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其应告知或债权人,亦可通过提存等方式保全该债权。在没有征得或债权人同意其履行前,次债务人对此应负有忍受义务。如其擅自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对由此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不是指后义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律师回复]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
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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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业主抗辩书范文怎么写
一般来说,这个物业纠纷业主抗辩书地范围的写法格式是:标题写清楚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个人信息以及这个法定代表人,正文要写双方是就什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事来提出相应的答辩意见,最后要签名和写上法院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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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满物业服务要求,被小区物业主不服怎么办
[律师回复] 小区业主不满物业服务2016年11月5日至11月21日,业委会召开小区业主大会,就是否要求更换新物业公司,并委托业委会重新招聘新物业公司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显示有过半数的业主要求更换新物业公司。随后,业委会向鲁谷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传达上述决议,此后,鲁谷街道办事处下达责令业委会停止依据《决议》进行相关活动的决定。北宇物业据此拒绝退出小区。鲁谷街道办事处以大会程序违规为由,建议业委会暂缓业主大会的召开。对此,石景山诗景长安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向提讼,请求判决撤销鲁谷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作出的两项相关决定。目前,已经受理该案件。北宇物业的严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业主提出的问题,物业方面一直在积极整改,现在已经大部分得到解决。”6月14日,记者在诗景长安小区西区看到,小区业主的车辆可以出入自如。严经理说,物业并没有强收停车费,小区业主长期使用地下停车库,却不按时缴纳停车费,物业有权利要求缴费。“此外,小区有临时停车位可以免费供业主停车,但是车位数量有限,在车位不能容纳更多车辆的情况下,物业出于安全考虑无法让更多车辆进入小区,并不是不让业主进小区。”小区地下停车场并不对外经营,不需要备案,物业并没有违规。业主大会有哪些权利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委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2-3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一般说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由5-15人组成。如北京新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2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均可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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