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二者保证期间确定方式相同。若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了保证期间,按约定执行,但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一般保证)、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保证期间规定是怎样的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规定基本一致:
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等类似内容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需注意,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一般与连带担保保证期间中断规定是啥
根据《民法典》,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即自诉讼文书或仲裁文书生效时起,重新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无保证期间中断说法。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需按约定承担责任,之后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需注意,保证期间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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