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几种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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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法的三种抗辩权主要包括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三种抗辩权的区别包括主张权利人不同,法律义务不同,以及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合同法规定的三大抗辩权,有利于切实保护债务人与债权人合法权利,促进法律的公正。
我国几种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在当今这个社会,抗辩权,从名称上来看就可以知道是指对抗另外一方的一种权利,在我国法律上,抗辩权的种类有许多,并不是只有一种,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比如说我国几种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我国几种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享有):

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固然是为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而设置的,但是为了避免给债权人带来不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对其加以限制。《担保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二、不安抗辩权(先义务人享有):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后义务人享有):

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享有):

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首先就是概念上的不同,其次,再法律规定上也是不同的,比如说构成的条件是不一样的,法律上的效力也是不一样的。如果大家对于几种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非常专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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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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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抗辩权包括哪三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抗辩权包括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不安抗辩权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法律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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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债务抗辩权的种类有什么区别<br/>抗辩权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延期性的抗辩权。<br/>1.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br/>2.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还有先诉抗辩权等。先诉抗辩权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跟前三种抗辩权的性质还不太一样。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种抗辩权都属于一时性(延期性)的抗辩权,又名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它们只是在双务合同中适用。<br/>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br/>(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br/>(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时的抗辩权,是一种对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只有在对方未同时履行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拒绝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绝向对方履行,对方也可以拒绝向自己履行,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行而实现,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终。<br/>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br/>(1)必须是双务合同。<br/>(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br/>(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br/>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br/>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br/>(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br/>(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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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种类的区别是什么?
1、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2、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先后顺序以及提起抗辩的主体,三种都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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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三种权利的区别在哪些地方
[律师回复] 对于抗辩权三种权利的区别在哪些地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抗辩权三种权利的区别在什么地方<br/>1、权利人不同。在有履行顺序的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br/>2、法律义务不同。在实践当中,不安抗辩权人在后履行方出现《合同法》第68条规定之情形时,欲行使抗辩权则应当及时通知后履行方,权利人在行使抗辩权时应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而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就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不需要像不安抗辩权人那样尽及时通知义务。<br/>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行使权利可能是在合同履行前,也可能是在合同履行中,权利人行使抗辩权可以是主动行使,也可能是被动行使。但是不安抗辩权人行使抗辩权只能是在合同履行前,权利人是主动行使抗辩权利。<br/>4、法定抗辩事由不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是:<br/>首先,后履行债务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br/>其次,先履行债务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的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是:<br/>首先,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期限同时届满。<br/>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存在重大瑕疵。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可以是以下情形之一:<br/>(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r/>(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br/>(3)丧失商业信誉;<br/>(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不要求合同已经到期。<br/>抗辩权的特点有哪些<br/>(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请求权的客体为被请求人的给付行为,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请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作用所决定的,因为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一项权利,其行使的结果是他人的请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同时,请求权作为抗辩权的客体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比如物权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如果是具有人身内容的请求权则不得成为抗辩权的客体,因为在民法上对人身权的保护优于对财产权的保护,人身权请求权一旦产生,任何法律都不得附加条件对其行使给予限制。<br/>(二)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终止权则使对方的权利消灭。<br/>(三)抗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此处的永久性是说抗辩权不单纯依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这与抗辩权分类中的永久抗辩权的“永久”不是同一概念。永久抗辩权的“永久”是指抗辩权的效力可以永久的排除对方的请求权。所以,不但永久抗辩权具有永久性,而且一时抗辩权也具有永久性。<br/>(四)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请求权有可能受侵害而消灭,但这时无非是失去了抗辩权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或者说抗辩权已无须再产生,但其本身并没有受到侵害,因为这时本来就没有抗辩权的存在。另外,抗辩权的行使永远是及时的,即在请求权人“请求”的同时,抗辩权随即产生,又随即行使完毕,未有侵害得以形成的机会。可见,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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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抗辩权的区别有主张权利人不同,以及还有法律义务不同,同时还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对于不同的抗辩权存在就是为了保障到债权人还有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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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三种权利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抗辩权三种权利的区别在什么地方问题解答如下, 抗辩权三种权利的区别在什么地方<br/>1、权利人不同。在有履行顺序的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br/>2、法律义务不同。在实践当中,不安抗辩权人在后履行方出现《合同法》第68条规定之情形时,欲行使抗辩权则应当及时通知后履行方,权利人在行使抗辩权时应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而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就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不需要像不安抗辩权人那样尽及时通知义务。<br/>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行使权利可能是在合同履行前,也可能是在合同履行中,权利人行使抗辩权可以是主动行使,也可能是被动行使。但是不安抗辩权人行使抗辩权只能是在合同履行前,权利人是主动行使抗辩权利。<br/>4、法定抗辩事由不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是:<br/>首先,后履行债务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br/>其次,先履行债务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的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是:<br/>首先,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期限同时届满。<br/>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存在重大瑕疵。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可以是以下情形之一:<br/>(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r/>(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br/>(3)丧失商业信誉;<br/>(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不要求合同已经到期。<br/>抗辩权的特点有哪些<br/>(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请求权的客体为被请求人的给付行为,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请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作用所决定的,因为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一项权利,其行使的结果是他人的请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同时,请求权作为抗辩权的客体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比如物权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如果是具有人身内容的请求权则不得成为抗辩权的客体,因为在民法上对人身权的保护优于对财产权的保护,人身权请求权一旦产生,任何法律都不得附加条件对其行使给予限制。<br/>(二)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终止权则使对方的权利消灭。<br/>(三)抗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此处的永久性是说抗辩权不单纯依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这与抗辩权分类中的永久抗辩权的“永久”不是同一概念。永久抗辩权的“永久”是指抗辩权的效力可以永久的排除对方的请求权。所以,不但永久抗辩权具有永久性,而且一时抗辩权也具有永久性。<br/>(四)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请求权有可能受侵害而消灭,但这时无非是失去了抗辩权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或者说抗辩权已无须再产生,但其本身并没有受到侵害,因为这时本来就没有抗辩权的存在。另外,抗辩权的行使永远是及时的,即在请求权人“请求”的同时,抗辩权随即产生,又随即行使完毕,未有侵害得以形成的机会。可见,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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