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执业概况
孙启发律师自2020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2xxxxxxxx203756,现就职于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其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天津,尤其是津南区,联系地址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1号底商。多年来,孙律师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他秉持“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各类法律难题。同时,孙启发担任着多项职务,是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会驿站公益律师,还曾担任检察院认罪认罚值班律师以及天津市法律逻辑论坛会员。
擅长法律领域
孙启发律师擅长的领域十分广泛。在民事方面,包括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继承和赠予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劳动报酬及赔偿争议纠纷、社会保险福利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加班费仲裁、赠予合同纠纷、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合同纠纷等。在刑事方面,涉及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诈、洗钱罪等。他在如此多的法律领域展现出专业能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股东协议纠纷:明确合同性质,驳回不当诉求
在一起股东协议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与某XX管理公司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当事人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当事人1%的原始股权、XXX城XXX点位等权益。协议签订后,当事人通过妻子的微信向XX公司的股东转账支付了100000元,但XX公司迟迟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也未为当事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当事人多次沟通无果。于是,当事人认为XX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股东协议书》,并要求XX公司及股东返还出资款100000元。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股东协议书》系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与XX公司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XX公司不是收取出资款的主体,不应承担返还义务,且当事人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享有了协议约定的权益,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孙启发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孙启发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相关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一是《股东协议书》的性质及双方的法律关系;二是XX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三是XX公司是否应返还当事人出资款。
庭审中,孙启发律师针对XX公司的上诉理由逐一反驳。首先,对于合同性质,律师指出《股东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指向股权,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收取了出资款,应承担相应义务。其次,关于根本违约,律师强调XX公司自协议签订后长达半年未履行主要义务,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赠送相关权益,其怠于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最后,关于出资款返还,律师指出合同解除后,XX公司应返还出资款。同时,律师提交沟通记录,证明XX公司的违约行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案件的成功,为类似股东协议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指导。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厘清责任归属,为用人单位成功追偿
某劳动服务公司与某金属制品公司于2006年8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劳动服务公司向金属制品公司派遣员工,金属制品公司每月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并按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劳动服务公司管理费。第三人系劳动服务公司派遣至金属制品公司工作的员工,2010年1月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四级,自受伤之日起不再工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服务公司自2008年5月起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至2014年9月,应金属制品公司要求将第三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至金属制品公司。2022年5月,第三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与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服务公司在仲裁庭审中得知,金属制品公司自2017年6月起停止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第三人的仲裁请求,劳动服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劳动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补缴了2017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105398.96元。
劳动服务公司认为,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应由金属制品公司承担,自己补缴的费用有权向金属制品公司追偿,遂委托孙启发律师提起诉讼。
孙启发律师接手案件后,审查《劳务派遣协议》内容,收集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补缴费用的票据、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以证明劳动服务公司补缴费用的事实及依据。庭审中,金属制品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孙启发律师详细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出根据《劳务派遣协议》,金属制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劳动服务公司仅收取管理费,不承担社会保险费支付责任。现劳动服务公司已为第三人补缴费用,有权向金属制品公司追偿。最终,法院采纳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105398.96元。这一案件为劳动服务公司追回巨额费用,厘清了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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