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综合律所:处理股东出资与证券纠纷案件

最新修订 | 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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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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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在杭州成立,是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所。秉持“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理念,以专业为本为客户创造价值。律所现拥有380人,执业律师324人。其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等领域优势独特,截至目前已为超10万家客户服务,以下为两个典型案例介绍。
浙江杭州综合律所:处理股东出资与证券纠纷案件

服务律所基本情况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在杭州正式成立,作为一家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它有着清晰的定位与独特的理念。“金道”之名,蕴含着“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的深刻意涵,始终坚持以专业为本,将为客户创造价值作为核心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找到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途径。

该律所深耕浙江地区,业务范围广泛。不仅在杭州本地设有总所,还在宁波、杭州钱塘区、绍兴、台州、温州、湖州、衢州、嘉兴等地设立了分所。同时,以中、英、日、法、德、意、俄等多种语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构建起了面向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甚至在泰国曼谷都设有办公室。凭借专业与敬业精神,金道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等多项殊荣,还得到了ChambersandPartners、IFLR1000、TheLegal500、ALB、《商法》及BenchmarkLitigation等多家国际评级机构和知名法律媒体的高度评价。

服务律所团队介绍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规模庞大,实力雄厚。律所现有人数380人,其中执业律师324人,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就有116名。金道汇聚了500余名律师,合伙人超过100名,还设有20个专业委员会和10个产业工作室。

在这些律师中,王全明律师是核心人才之一。他执业二十余年,是高级职称律师,拥有法律硕士学位,具备丰富的律师实务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公司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方面的法律事务。他带领的一体化团队先后为上百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服务的政府部门涵盖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服务的企业单位有物产中大、浙数文化、兴业银行等。该团队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累计维权涉案金额上百亿元,办理的案件有获选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十大优秀履职案例、杭州市十大影响力案例等优秀经典案例。

服务律所典型案例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数量众多,累计承办案件达60987件,涵盖民事诉讼法律事务、刑事诉讼法律事务、行政案件、非诉/专项等多个领域。以下为两个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案号为(2025)浙05民终号,由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是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甘肃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周(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浙江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陈、刘(北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包括(上海)有限公司、赵、上海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而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这起案件属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涉及股东出资瑕疵责任认定及发起人连带责任的适用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是否完成实缴出资以及甘肃公司是否应对其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认定该公司未足额实缴,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判决甘肃公司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甘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围绕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分别是本案是否适用新《公司法》、原审第三人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甘肃公司是否应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追加上海有限公司为(2022)浙0522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1433.6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海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追加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驳回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应适用原《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在增资阶段存在出资瑕疵,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甘肃公司作为发起人,其瑕疵出资发生在增资阶段,而非公司设立时,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甘肃公司已实缴其认缴出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主要适用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

第二个案例是沈诉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案号为(2025)浙06民初号,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沈(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郑XX,被告法定代表人谢(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国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邬、陈。

本案于2025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沈支付赔偿款2,888,904.9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后,原告不得再就本次虚假陈述纠纷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62,387元,减半收取31,193.5元,由原告负担15,596.75元,被告负担15,596.75元。

上述两个案例充分展示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在不同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水平,无论是复杂的公司法案件,还是证券纠纷案件,都能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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