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丰富执业经验
王谦律师于2010年开始在山东青岛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及资深团队负责人,现就职于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在其职业生涯中,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尤其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领域表现出色。其经手的多宗婚姻、房产及刑事案件,案情复杂、争议巨大,但他凭借卓越的法律分析能力、稳健的办案风格与出色的庭辩技巧,屡次为当事人赢得超预期的合法权益。
借款纠纷代理
在2011年1月12日,原告某某1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被告XX市xx区xx中心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XXxx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xx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x%,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还本,并约定以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名下的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合同附件中,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和被告某某2均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某某1委托王谦律师诉至法院,王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梳理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在庭审中,虽然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王律师依据相关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具结书、保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为原告据理力争。
胜诉维护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而被告XXxx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XX市xx区xx中心作为抵押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以抵押房产对借款清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作为连带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xx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王律师成功帮助原告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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