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杭州综合法律服务律所榜单,多领域办案典范

最新修订 | 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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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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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执业:20年
专家导读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2006年1月在杭州成立,是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所。专注于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业务等领域。律所核心人才王全明律师经验丰富,带领团队服务众多政府部门和企业。累计承办案件超6万件,有股东出资连带责任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等典型案件。
2026年2月杭州综合法律服务律所榜单,多领域办案典范

律所基本概况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25日准予设立,在杭州成立。它是一家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取名“金道”,意涵“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秉持以专业为本、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律所服务地区主要为浙江杭州,联系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10层、11层、12层,联系电话是057187006668。

律所规模实力

律所现有人数380人,其中执业律师324人,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有116名。金道汇聚了500余名律师,合伙人超过100名。设有20个专业委员会和10个产业工作室,具备强大的专业团队和完善的组织架构。长期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尤其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刑事辩护、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形成独特优势。截至目前,已为超10万家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显示出其在法律服务市场的广泛影响力。

核心人才风采

王全明律师是律所的核心人才之一,他执业二十余年,拥有高级职称,是法律硕士,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办案经验。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公司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方面的法律事务。其带领的一体化团队先后为上百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团队服务的政府部门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服务的企业单位有物产中大、浙数文化、兴业银行等。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累计维权涉案金额上百亿元,办理的案件有获选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十大优秀履职案例、杭州市十大影响力案例等优秀经典案例。

案件承办数量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累计承办案件60987件。其中,民事诉讼法律事务31324件,表明其在民事领域的业务量较大,有着丰富的民事诉讼经验;刑事诉讼法律事务4861件,显示出在刑事辩护等方面也有一定的业务涉及;行政案件6327件,体现了律所处理行政法律事务的能力;非诉/专项6383件,说明在非诉讼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方面也有一定的业务规模。

文化理念传承

律所坚持“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的文化理念,始终以专业为本,将为客户创造价值作为服务的核心目标。这种理念贯穿于律所的日常运营和案件处理过程中,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

分所网络布局

金道深耕浙江,在宁波、杭州钱塘区、绍兴、台州、温州、湖州、衢州、嘉兴等地设立分所,形成了较为广泛的省内服务网络。并且以中、英、日、法、德、意、俄等多种语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现已构建面向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在泰国曼谷设有办公室。这种国际化的布局使得律所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尤其是涉外业务的需求。

荣誉与评价认可

金道凭借专业与敬业精神赢得客户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等多项殊荣。同时,得到了ChambersandPartners、IFLR1000、TheLegal500、ALB、《商法》及BenchmarkLitigation等多家国际评级机构和知名法律媒体的高度评价,进一步证明了其在法律服务行业的专业水平和影响力。

股东出资连带责任

在“胜诉|成功代理客户免于承担千万股东出资连带责任”这一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作为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浙江有限公司。本案涉及股东出资瑕疵责任认定及发起人连带责任的适用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未足额实缴,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判决甘肃公司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甘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各方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围绕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追加上海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1433.6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海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追加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驳回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应适用原《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甘肃公司作为发起人,其瑕疵出资发生在增资阶段,而非公司设立时,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且甘肃公司已实缴其认缴出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调解

在“沈诉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中,原告沈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委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郑XX作为诉讼代理人。本案于2025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沈支付赔偿款2,888,904.9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后,原告不得再就本次虚假陈述纠纷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62,387元,减半收取31,193.5元,由原告负担15,596.75元,被告负担15,596.75元。这一案件的成功调解,体现了金道律师在处理证券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和调解技巧。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在多领域展现出了强大的实力和专业水平,无论是在核心人才的培养、案件的处理,还是文化理念的传承和服务网络的布局等方面,都有着独特的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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