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情况
程豪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320xxxxxxxxx5934,自2014年起开始从事律师执业工作,至今已有超过十一年时间。他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办公地点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主要服务于南京地区。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程豪律师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系统的专业训练。
刑事辩护成果
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他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他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其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在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取得显著成果,如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为王某某成功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分别成功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成功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民商事纠纷处理
程豪律师还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像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XX集团南京公司、南京XX企业有限公司、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在民商事案件代理中也有诸多成功案例,如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
律所内部荣誉
程豪律师在工作中表现出色,获得了所在律所的多项荣誉。2019年,他被评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以及大成公益之星,展现了他在专业工作和公益活动方面的积极贡献。2020年,他又荣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合伙人的称号,这是对他在律所工作中领导能力、专业水平和综合表现的高度认可,也进一步证明了他在律师行业的卓越成就和影响力。
典型案例参与
在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案例中,被告人贺某某,原某某粮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至2012年2月全面负责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抓获,2013年7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程豪律师介入并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最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准许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成功为被告人贺某某争取到无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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