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连带共同保证能否约定份额
连带共同保证可以约定份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保证份额进行约定。若有约定份额,那么各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比如,甲、乙、丙三人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甲承担30%的保证责任,乙承担30%,丙承担40%。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先就主债务人财产受偿,不足部分按此约定向各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需注意,这种约定仅在保证人内部有效。对债权人而言,债权人仍可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承担了保证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保证人,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二、连带共同保证人相互间是否可追偿
连带共同保证人相互间存在追偿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在连带共同保证中,若某一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其追偿的范围一般包括已承担的保证责任份额等。
比如,甲乙丙为连带共同保证人,甲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乙丙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这是基于公平原则,避免部分保证人承担过重责任。但具体的追偿份额等,需综合考虑各方保证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不过,若保证人之间另有约定,从其约定。总之,连带共同保证人相互间在符合法律规定及约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追偿的。
三、连带共同保证人相互能不能追偿
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原则上能相互追偿。根据法律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也可以就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在其他保证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不过,若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未通知其他保证人,导致其他保证人不能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其他保证人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责。所以,连带共同保证人相互追偿需符合法定条件,且要遵循相应程序。
当探讨连带共同保证能否约定份额时,除该问题外,还有相关情况需了解。若连带共同保证约定了份额,在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后,保证人追偿也有讲究。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对于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可按约定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要是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互相追偿,但各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可请求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若你对连带共同保证的份额约定、追偿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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