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段彪永律师就职于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开启其法律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53xxxxxxxx399447。他主要的服务地区为云南昆明,律所的联系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177号金尚一号大厦27层。段律师凭借多年来在法律行业的深耕细作,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他在工伤赔偿领域的卓越表现奠定了坚实基础。他始终秉持着专业、严谨的态度处理每一个案件,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教育背景与专业头衔
段彪永律师拥有扎实且丰富的教育背景。他本科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本科阶段系统地学习了法学的基础知识,为后续的法律研究和实践打下了良好的根基。之后,他又深造于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刑法专业并取得硕士学位,进一步提升了自己在法律专业领域的知识深度和研究能力。
在专业头衔方面,段彪永律师担任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这一职位不仅体现了他在律所中的重要地位,也反映出他在律所管理和业务指导等方面的能力。他还担任云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副会长、昆明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会副主任以及昆明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等重要职务。这些头衔充分展示了他在法律行业以及相关领域的专业影响力和权威性,也为他处理工伤赔偿案件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经验。
执业理念与擅长领域
段彪永律师始终坚守“责任为先,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在他看来,每一个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每一个委托。这种理念贯穿于他处理案件的全过程,从与当事人的初次沟通,到深入调查案件事实,再到制定严谨的诉讼策略,他都全身心地投入其中,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他擅长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工伤赔偿方面。在这个领域,他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工伤受害者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无论是简单的工伤赔偿案件,还是复杂的工亡案件、超龄工伤认定案件等,他都能游刃有余地应对,为当事人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工伤案件丰富经验
执业至今,段彪永律师累计承办工伤案件已逾600件,这一庞大的案件数量充分体现了他在工伤赔偿领域的深厚实务积淀。他深耕于云南省内工伤赔偿领域,所办理的相关案件中,工伤赔偿案件占比约90%,这表明他在这一核心业务上的专注和专精。
除了常见的工伤赔偿案件,他在工亡案件、超龄工伤认定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这些复杂的细分案件时,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有效的解决方案。例如,在超龄工伤认定案件中,由于涉及到年龄、劳动关系等多方面的复杂因素,认定过程往往较为困难。但段律师凭借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帮助当事人收集和整理有力的证据,推动案件的顺利进展,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
此外,在不予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诉讼领域,段彪永律师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他承办此类案件达13件,其中主要集中在不予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占比约80%。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他熟悉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则,能够准确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同时,他也熟悉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部位增补等关联案件的处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劳动法等多方面的知识,段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些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代表性案例详情
段彪永律师曾代理过曲靖陆良县八级工伤案件,并成功为申请人争取到311140元的赔偿。下面详细介绍该案件的情况。
2023年3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月工资8000元,由被申请人次月15日左右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然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为后续案件的处理埋下了隐患,同时也凸显了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性。
2023年5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货车上装塑料管时不慎从货车上摔下受伤,后送医院治疗。2024年11月,经陆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伤害情形为工伤。这是案件的一个关键节点,工伤认定的成功为后续的赔偿争取奠定了基础。2025年5月,经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认定申请人为伤残八级。
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结合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参保、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等法律事实,认定本案所涉的工伤保险待遇均由被申请人依法支付。
在停工留薪期工资方面,参考《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云人社发(20182号)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害部位所对应的停工留薪期应为35.5月(其中:不稳定期11.5月、恢复期24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之规定,且综合本案中住院天数及工资等客观事实,仲裁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适当支持,具体支持金额为24000元(8000元/月x3月)。
在住院期间护理费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之规定,综合市场价格水平、有关标准和举证实际,以及本案中依法确认的相关法律事实,仲裁委对申请人的主张(即2400元)予以支持。
最终,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经仲裁庭合议,裁决由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请人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0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729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00元。上述款额合计31114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万壹仟壹佰肆拾元整),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起案例充分展示了段彪永律师在工伤赔偿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运用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合法权益。相信在未来的法律执业生涯中,段彪永律师将继续凭借其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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