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意外伤害赔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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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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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2、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学生意外伤害赔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所有的意外伤害事故当然都是由于一些外来的突发性的原因才导致的,有很多人都特别关注于对学生的意外伤害案件,也是学生的这种意外伤害是直接在学校才导致的。如果学生的意外伤害是骑自行车回家的过程当中被别人给撞到了,直接跟肇事者索要赔偿就行。下面针对有些家长所关心的学生意外伤害赔偿标准为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学生意外伤害赔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一般以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协商一致为准。

一般赔偿金额不会超过你所遭受的损失金额。(不得利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般来说,学生意外伤害有以下赔偿项目:

(1)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2)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3)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4)侵害学生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学校承担侵权补充责任要注意些什么?

(1)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学校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时,才由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学校不再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学校不是全部承担下来,而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的范围内承担,即根据学校未尽到的管理职责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

当然,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时,法院应当直接按照学校的过错程度,判令学校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小孩在学校受伤该找谁负责?

校园伤害事故主要有:

(1)校外第三人伤害事故;

(2)物件伤害事故;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伤害事故;

(4)实验与劳动及外出活动伤害事故;

(5)学生嬉戏玩耍引发的事故;

(6)其他因学校失职行为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等。

那么,学校在这些校园伤害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吴斌认为,学校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点,必须同时满足:

(1)学校行为的违法性,比如体罚学生。

(2)学校存在过错。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基于双方之间这种特殊的关系,学校及其教师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判断学校有无存在过错,首先应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及应负注意义务的大小程度;其次如学校负有该注意义务,是否实际履行了该注意义务。

(3)存在学生权益受损的事实。

(4)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权益受损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校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应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首先大家要区分清楚意外伤害的情况发生的时候学生所处的具体的位置,如果学生是放学以后在校外遇到的,那么整体的赔偿实际上学校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如果在学校遇到的意外伤害要求赔偿,通常也是不会超过实际遭受到的损失的,家长可以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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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意外伤害赔偿标准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标准<br/>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br/>1、医疗费<br/>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br/>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br/>2、误工费<br/>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br/>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br/>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br/>3、护理费<br/>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br/>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br/>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br/>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br/>4、交通费<br/>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br/>5、住院伙食补助费<br/>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br/>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br/>6、营养费<br/>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br/>7.被扶养人生活费<br/>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br/>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br/>8、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br/>按照民法通则<br/>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br/>第二条的规定,确定<br/>第十九条至<br/>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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