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700件,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的劳动争议一案。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向被告汇报受伤情况,被告起初表示愿意赔偿,后却互相推诿。张XX遂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和各被告角色,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庭审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并非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资多少等都由别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和宿州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不应承担责任;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也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因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样是刘欢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蔡XX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蔡XX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被告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但被告仅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蔡XX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并承担诉讼费。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认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人若只是带班,无实际用工主体资格,一般不承担责任。
2.工伤认定与赔偿: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3.工资拖欠维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拖欠工资。
结语
通过这两起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法律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遇到问题不要慌,要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刘欢律师执业多年,在劳动争议等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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