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与理念
汪育倩律师毕业于吕梁学院,本科学历。自2019年起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522xxxxxxxxx1900,现任职于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并担任合伙人一职。她始终秉持“专业立身、诚信执业”的理念,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用专业的能力和负责任的真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投身法律实务领域以来,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超200件,在民商事领域深耕细作,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已故出借人C女士与D先生系夫妻,A先生、B女士为其子女。2013年,某投资公司与C女士达成50万元借贷合意,C女士及经其同意的G女士分三次转账50万元履行出借义务。2014年至2017年,C女士、D先生先后去世,A先生、B女士作为继承人依法享有债权。因投资公司未足额还款,A先生、B女士委托汪育倩律师起诉,一审胜诉后投资公司不服上诉。
汪育倩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情,针对上诉理由制定答辩策略。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履行。对于诉讼时效抗辩,指出投资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曾签署还款承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针对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因投资公司一审撤回公章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结合相关证据认定其为实际债务人。对于利息约定,结合交易习惯及实际支付情况,主张应理解为月利率2%。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条理清晰反驳上诉理由,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此案件体现了汪育倩律师在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和庭审应对方面的专业能力,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成功范例。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B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2022年4月,B公司与A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B公司按约供货,A公司未足额付款,B公司起诉。一审支持B公司部分诉求,A公司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上诉。
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核心争议。针对A公司主张的以房抵款,分析合同条款,发现该约定仅笼统提及房源冲抵比例,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流程、房屋交付时间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达成实质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需有明确可履行约定,本案约定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结合A公司违约事实,其未按合同支付进度款及尾款,构成根本违约,以房抵款条款不应作为扣减货款依据。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充分抗辩,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强调其违约行为及一审判决的正确性。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债权。此案件凸显了汪育倩律师对合同条款的精准分析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婚内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案
委托人张女士与王先生婚后,王先生与李女士存在不正当婚外恋关系,且王先生通过多个平台向李女士支付大额款项。张女士发现后,李女士拒绝返款,张女士委托汪育倩律师起诉,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夫妻共同财产390008元。
汪育倩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协助张女士梳理证据,收集结婚证、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仔细核对转账金额,精准锁定实际转账总额,并核实李女士反向转账金额。确定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和公序良俗的规定。庭审中,针对被告李女士的抗辩,发表辩论意见,指出王先生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无权处分,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李女士主张款项用于共同消费无证据支持,反向转账可抵扣但不能免除返还义务。案件审理中,第三人王先生未到庭,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交完整证据链并质证被告证据。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赠与行为无效,李女士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42894.17元。此案件体现了汪育倩律师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对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的专业把控,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汪育倩律师在民商事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无论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债权保障,还是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违约处理,亦或是婚姻家事纠纷中的财产追回,她都能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和精准的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成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黔西南兴仁地区值得推荐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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