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申某某和于XX在2002年登记结婚。从2015年开始,于XX和被告李XX发展成了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持续到2022年于XX突发疾病去世。申某某在处理于XX后事时发现,于XX在这6年里,没经过她同意,就把夫妻共同财产通过银行转账、买房产车辆、支付旅游费等方式给了李XX,加起来有163万元。申某某觉得于XX这赠与行为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还违背公序良俗,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李XX返还全部财产和资金占用利息。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申某某要求确认于XX赠与被告163万元财产的行为无效,让被告返还这163万,还要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财产占用损失利息直到财产全部偿还,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函费。
被告李XX则主张自己不知道于XX已婚,是被于XX骗了,自己是受害者,不存在不正当关系;还说原告主张的163万元财产构成不明确,部分转账金额算错了,有重复核算情况,小额日常交往转账不该算在返还范围内;自己给于XX有过反向转账,这部分金额要从赠与金额里扣除;自己在属于XX控股的公司工作,领的工资、社保是合法劳动报酬,不该作为赠与财产返还;于XX为自己支付的购房、购车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没法证明是替自己支付的,不用返还;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原告委托曲智玮等律师团队,收集了结婚证、死亡证明、通讯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流水、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购房购车付款凭证、旅游消费记录、公司工商档案及工资社保明细等证据。被告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也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劳动合同、公司工商档案等证据反驳。律师团队当庭对证据逐项质证,重新核算转账金额,证明被告反向转账是公司走账不是个人财产,指出被告劳动合同有漏洞且被告没实际提供劳动。
法院的认定逻辑
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般是共同财产,于XX没和申某某商量就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取得财产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
其次,于XX和被告的不正当关系持续到2022年于XX去世,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而且原告一开始不知道婚外情,所以原告起诉没超过诉讼时效。
再者,法院核算后确认于会谦向被告转账536200.84元,即便小额转账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原告有权要求返还;于会谦为被告购置房产、车辆的直接付款及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544875.48元,支付的海南旅游费用按一半算17996.5元,这些都要返还。
然后,被告主张的大额反向转账是公司走账,小额反向转账是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和于XX的无权处分行为性质不同,所以不抵销。
另外,被告所在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给被告支付工资、缴纳社保是公司经营行为,不是于XX个人行为,所以不支持原告返还这部分款项的诉求。
最后,原告以保险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申请财产保全,保函费不是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
最终判决结果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XX要向原告申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XXX.82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从2022年7月6日起至财产全部返还之日止,以XXX.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70元,原告负担6341.38元,被告负担1312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这个案子由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曲智玮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果发现配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冷静处理,先搞清楚财产的具体情况和流向,再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避免因超过时效而失去胜诉机会。
在这起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的纠纷中,原配申某某最终成功追回了百万不当得利。这个结果不仅维护了她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和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曲智玮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其中婚姻家事案件占比约50%。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赠与金额核算、证据质证等问题时格外从容。他和团队律师精准梳理案件事实、全面搜集证据、有力驳斥被告抗辩、进行专业法律论证,为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提供了坚实的支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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