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婚姻中的背叛与财产纠葛
申某某和于XX在2002年登记结婚。2015年起,于XX和李XX建立了婚外不正当关系,直到2022年于XX突发疾病去世。申某某在处理后事时发现,于XX在这6年间,未经她同意,用银行转账、购置房产车辆、支付旅游费用等方式,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XX。申某某认为,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李XX取得这些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李XX返还全部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焦点一: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原告申某某认为,于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与她协商一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被告李XX则主张自己不知晓于XX的已婚状态,系被欺骗,双方不存在不正当关系。法院查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特殊约定外均为共同财产,于XX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属无权处分,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取得财产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焦点二:赠与财产金额的核定
原告主张于XX赠与被告的财产累计达163万元。被告则称原告主张的财产构成不明确,部分转账金额计算错误、存在重复核算情形,小额日常交往转账不应计入返还范围。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转账流水当庭对账核算,确认于XX通过多平台向被告转账合计536200.84元,即便小额转账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原告有权主张返还;同时认定于XX为被告购置房产、车辆的直接付款及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合计544875.48元,为被告支付的海南旅游费用按一半核算为17996.5元,上述款项均应返还。
焦点三:被告反向转账是否产生抵销效力
被告主张自己向于XX有过反向转账,该部分金额应从赠与金额中抵销扣除。法院查明,被告主张的大额反向转账系于XX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其转账后又转回于XX,属于公司走账并非被告个人财产;其余小额反向转账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系被告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与于XX的无权处分行为并非同一性质,故不予抵销。
判决结果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申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XXX.8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令被告李XX自2022年7月6日起至财产全部返还之日止,以XXX.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70元,由原告负担6341.38元,被告负担1312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要对共同财产有清晰的认知和管理。如果发现一方有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购置财产的凭证等。遇到类似纠纷时,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夫妻之间的沟通和信任,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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