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前因后果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杨X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按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执行,协议还对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约定。
到了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他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也向XX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之后,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然而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了争执。杨X起诉后,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服,于是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矛盾升级与争议焦点
在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公司觉得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不合理,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升级。争议的核心焦点就是已支付工程款的数额。杨X认为上诉人公司还欠他很多工程款,而上诉人公司则坚称部分款项已经支付。
法院查明与认定
在二审过程中,代理律师为了全面了解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问题,分别去到二审、再审法院调取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就此涉案工程诉讼的全部材料进行深入研究。同时,律师多次约见上诉人公司负责人,让其充分回忆当时工程款支付的细节和流程。
经过反复交流和对银行转账明细的研究,上诉人公司负责人回忆起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是支付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此共管账户未经业主方公司授权,钱无法转出,而且大部分工程款是业主方公司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并且在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最终,法院支持了这两笔款项已向被上诉人杨X支付的事实。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采信了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支付给杨X的事实,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这个案子由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代理。聂嘉仪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有数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相关案件7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在长沙地区提供法律服务。她还是长沙市律协民专委委员、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曾获得省律师协会颁发的“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一定要有清晰明确的记录。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等关键条款进行详细约定。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保存好各种支付凭证和结算文件,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如果遇到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聂嘉仪律师在这起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面对二审时效紧、证据繁杂的情况,她高效调取多案材料,完成阅卷与上诉提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她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反复沟通工程付款细节,从银行流水中锁定关键证据。正是她这种深挖细究的态度,为客户成功减损163万元。她在众多案件中不断积累经验,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长沙的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成为众多当事人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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