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试用期主动辞退有补偿吗
[律师回复] 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确实达不到岗位的入职要求被单位清退,单位不用额外给钱做补偿。但不少单位随便找个由头就开人,根本拿不出站得住脚的依据,甚至本身辞退的动机就带着违法成分,比如借着强行调岗压低收入逼员工主动走,或是拿性别、籍贯这些和工作能力完全无关的标准卡人,连基础的社保都没给员工缴过,这类操作全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1.要是单位的辞退行为从根上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得按照常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员工赔付。绝大多数试用期都不会超过半年,算下来赔的金额差不多是员工一个月的正常工资。
2.要是单位还有拖着工资不发、从头到尾没给员工缴过社保这类问题,员工不仅能要求单位把欠的工资补全、把欠缴的社保按规定补上,还可以主动提出离职,同时向单位索要半个月工资标准的常规经济补偿。
单位拿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开人,得同时踩准所有合规要求,这一规则的落地也能推动整个劳动用工领域往更精细化的方向走,倒逼企业建立更透明的用工评价体系,减少随意用工的空间。
1.得先定好清晰、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入职门槛,比如这个岗位具体要完成哪些工作任务、平时考核的评分规则是什么,而且这些内容必须在员工入职试用期前就明明白白告知到本人,不能事后临时随便加标准。
2.手里得有实打实的材料能证明员工没达到设定的门槛,比如全程留痕的考核打分记录、能对应上的工作出错的佐证材料,不能只靠部门负责人的主观感觉下判断。
3.最终开人的通知必须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时长以内做出,而且要实实在在送到员工手上,不能等试用期早就过了好几天才翻旧账拿这个理由说要清退人。
要是单位拿不出任何能支撑自己说法的材料,员工可以直接找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或是走劳动仲裁的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去办理相关手续前提前备好自己签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里参与过的考核相关材料、单位出具的书面辞退通知、自己的工资发放明细这些能佐证情况的资料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