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50岁了,怎么办理失独证?
[律师回复] 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不同地区办理“失独证”(一般表述为领取失独相关扶助待遇)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大致步骤如下:
确认基本条件
一般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2. 女方年满 49 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 49 周岁)。
3.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 现无存活子女。
准备相关材料
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身份证明 :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 婚姻证明 :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 独生子女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遗失,可到原发证机关或相关部门申请补办证明。
4. 子女死亡证明 :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
申请流程
1. 提出申请
- 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在女方年满 49 周岁的前一年(部分地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 若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在各自户籍地申报。
2. 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 村(居)民委员会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议。
- 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走访、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
- 初审通过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4.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 必要时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审核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系统,并发放相关证明或确认享受扶助待遇。
后续跟踪与管理
获得确认后,相关部门会定期对扶助对象进行回访和信息更新。扶助对象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建议你直接咨询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原计划生育部门),以获取最准确、详细的办理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