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债的担保】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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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理想律师,执业于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江南大学,工科学历背景,逻辑严谨,思维缜密。拥有10年以上的商务纠纷处理经验,案件分析及实务处理能力强,执业过程中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擅长破产清算、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