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前的工伤,伤残认定后一直发着工伤工资?
[律师回复] 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需分情况来看,主要依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确定,以下是具体分析: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因此,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公司停发是有依据的,但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公司应该告知员工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工伤职工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一般来说,改发基本养老金,原工伤相关的伤残津贴等不再发放。但如果当地有特殊规定,如有的地区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一定责任或给予一定补偿,则公司停发可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