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21年3月,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然而,被告却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于是原告将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告上法庭,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还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款项支付是否到位
原告认为自己已经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购房款,应视为已完成付款义务。被告则坚称原告未付清全款。法院经审理查明,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所以,法院认定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
争议点二: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原告主张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让其有理由相信该公司有权代表被告收取购房款。被告则认为XX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操作,不构成表见代理。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在售楼处这一特定场景下,XX公司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使得原告有合理的信赖基础,所以其收款行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争议点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被告提出疫情影响了施工进度,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则认为被告不能以此完全免责。法院考虑到疫情确实对施工进度产生了影响,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也存在不当之处,所以不支持原告要求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买房是人生大事,在支付购房款时,一定要确认收款方的身份和权限,尽量通过正规渠道支付,并保留好相关凭证。遇到类似款项被截留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要客观看待,理性维权。
结尾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原告最终成功收房。俞雯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和南京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执业以来,俞雯律师承办了300余起案件,其中房产纠纷案件就有100余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表见代理、款项支付等问题时格外从容。她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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