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才算是开发商违约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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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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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约定的时间内,开发商并没有按时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即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况。2、开发商出售给购房者的房屋,又出售给了他人的,即开发商一房二卖。3、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4、需要开发商交付精装房的,实际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样板间不一样。5、在约定的时间内,开发商并未给购房者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
什么情况下才算是开发商违约

(一)逾期交付房屋

逾期交房是指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未交付房屋,这是目前存在的最普遍问题。很多购房者虽然明知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并且没有任何免责事由,但因为可以要求的违约金很少或因为违约时间不是很长就没有主张,这实际是对开发商违约行为的一种纵容。

(二)开发商一房二卖

开发商一房二卖是指开发商先后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给购房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的违约行为。在一房二卖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形:

1、两个买受人中,有一个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两个买受人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

开发商建筑的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严重质量问题包括竣工验收不合格。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有如下几种:

1、楼梯不稳定。

2、裂缝。

3、渗漏。

4、楼体空,墙皮脱落。

5、隔音、隔热效果差。

6、门窗密闭性差,变形。

7、水、电、暖气的设计位置不合理。

8、公用设施设计不合理,质量不过关。

(四)开发商交付的精装房存在质量问题或与样板间不同

购房者购买精装修房,通常价格要比清水房多付房款,但在房屋交付后却发现交付的精装房与开发商展示的样板房有很大的差距。一般购房者因缺乏专业知识,无法判断其潜在的质量缺陷,比如设计缺陷、材料缺陷、施工缺陷等。

(五)开发商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

开发商往往借口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不齐,房管部门不给办理初始登记,才造成业主办理不了产权证,但开发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来推卸责任。

(六)变更规划设计

具体来说开发商变更小区规划设计的行为有:

1、开发商不按批准用途开发房地产。

2、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改变原来规划的楼层高度和房屋用途,破坏规划设计要求,致使原业主生活方便、或采光、通风、宁静的环境、空气质量等受到破坏。

3、擅自改变承诺的容积率、绿化率等,导致小区容积率增大、绿化率缩小、小区公建减少。

4、开发商违反规划设计变更告知义务

(七)逾期办理产权证

(八)开发商新型隐性违约

1、物业硬件环境承诺仅作为广告噱头而未纳入预售合同条款内容;

2、物业软件配套服务标准欠缺可操作性而沦为空头支票;

3、概念化物业环境设施标准试图偷工减料蒙混过关。

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了解到其实在购房的时候,开发商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是比较多的,而这是购房者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若是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比较严重,导致购房目的并不能实现的话,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退还之前已经支付的购房定金。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造成购房者损失的,也可以要求其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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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开发商违约
开发商违反购房协议的情况包括:擅自将房产出售给第三方、未经买方许可变更住房结构、无故推迟交付房产时间以及未按时完成产权过户手续等。这些行为均属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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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浏览 2024-04-15
合同违约责任,哪些情况下才承担违约
[律师回复] <br/>一、合同违约责任有哪几种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的前提必须是合同有效,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违约。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以下三种违约责任:<br/>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br/>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应采取措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合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br/>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赔偿损失要根据公平原则和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赔偿损失。<br/>二、什么情况下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br/>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责任只有在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违约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br/>1)拒绝履行。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br/>2)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br/>3)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履行后,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br/>4)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对质量瑕疵,权利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br/>5)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br/>2、违约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即有可归责于合同义务人的原因,违约当事人才能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人要否认自己有过错,必须举证证明。<br/>3、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br/>4、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都应赔偿。合同违约责任有哪几种这在上文中都有为您详细例举了出来。什么情况下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对于这些问题,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清楚的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如果您发现对方有违反合同的情况出现时,且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而给您造成了损失,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予以赔偿。如果对方拒绝,并因此引发了合同纠纷,那么您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不过,在诉讼时您需要提供齐全相应的证据才行。如果您不知道应该提供哪些证据,您可以咨询一下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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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算开发商违约
10w+浏览2023-09-01
哪些情况下开发商才能免责
1、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逾期交房的可以免责。这里的不可抗力就分为了多种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等。2、双方有约定其他逾期交房免责的事由,而在因为出现约定的事由导致开发商逾期交房的,那么可以免除开发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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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要付违约金
涉及违约金支付时,关键考虑因素包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事件及细则,违约方需担责;严重违法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无法执行,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金额应合理公正,不公可申请调整。友好协商解除合同并约定违约金支付,违约方仍可能被要求支付。总之,支付与否及金额需依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判断。
9浏览 2024-11-23
商品房违约金过低怎么办,违约情况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品房违约金过低怎么办,违约情况有哪些<br/>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过低,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br/>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br/>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br/>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br/>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br/>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r/>(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br/>(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br/>(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br/>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br/>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br/>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br/>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r/>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br/>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br/>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br/>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都使买受人赢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极大损害,买受人可以行使解约权。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如果朝向、间距、位置位置的改变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节约权。<br/>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承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一般认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因此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不应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可以就此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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