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前后,厦门陈聪明所在律师团队介入一起标的13万元的民间借贷小额诉讼事项,代理出借人处理多主体共同借款的债权追偿事宜。案件经厦门市xx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务实的权益让步换取确定的履行方案与完整强制执行保障,实现债权的快速固定。
本事项属于民间借贷争议类诉讼事项,出借人甲作为债权人,先后向乙出借多笔款项,后续乙的配偶丙、案外人丁共同加入债务承担,三方共同作为债务人签署相关债权确认文件,核心文件包含各方签字的借款确认单、对应时间段的零散银行转账凭证、体现借贷合意与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微信聊天记录。
出借人甲主张的基础债权为借款本金130000元,约定借期内月利率1.2%,因三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本付息,出借人催讨未果后向厦门市xx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暂计利息23400元,同时要求各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公告费。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推进,整体办理节奏要求高效。
相对方共同提出当前整体偿债能力有限,无法一次性全额清偿13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希望出借人对债权金额作出一定减免,降低当期履行压力。相对方还主张需要一定的资金筹备周期,无法在短期内完成全部款项支付,要求设置较长的履行宽限期,同时希望若按期足额支付协商后的款项,出借人不再就本案借贷关系主张其他任何权利,避免后续出现额外追责。
律师团队的处理思路清晰明确:其一,以小额诉讼程序高效属性为核心出发点,锚定快速固定可执行债权的核心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本案标的符合当地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标准,一审终审的规则可避免二审程序带来的时间成本,无需经过冗长的二审流程即可直接生成生效法律文书,据此将本案核心处理目标设定为跳过事实争议拉锯,直接以生效调解文书固定债权,无需在诉讼程序中消耗额外时间成本。
其二,结合相对方偿债能力设定务实的权益让步边界,平衡回款确定性与利益减损幅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在合法利率保护框架内,结合相对方提出的分期履行诉求,拟定“本金部分适当让步、违约情形下恢复原债权追索”的方案,即在相对方按期足额履行协商后的5万元本金及诉讼费合计50262.5元的前提下,出借人放弃其余诉请,若出现任何一期逾期,则直接恢复以原始13万元本金为基数计算债权,避免无底线让步却仍无法获得回款保障的风险。
其三,在调解协议中嵌入违约加速到期与即时强制执行条款,闭环覆盖债权全部保障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分期安排、逾期后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全额债权恢复条件、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全部载入民事调解书中,无需后续经过诉讼程序确认违约责任,一旦出现相对方未按期足额履行的情形,出借人可直接持生效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省去后续再行主张权利的程序成本,完整保留债权追索的主动权。
厦门市xx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各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明确被告乙、丙、丁应向原告甲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诉讼费262.5元,合计50262.5元,于2025年某月某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若三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前述付款义务,还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0000元扣除已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某月某日起按年利率13.3%计算,同时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及逾期违约金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同意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案涉民间借贷关系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标准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目前该生效文书已送达各方,履行节点正在推进过程中。
本文所述事项系特定事实、材料与程序条件下的个案处理结果,不构成对同类事项处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具体事项需结合在案材料、约定内容与现行法律规定单独判断。
针对标的适中、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民间借贷小额诉讼事项,无需机械追求全额胜诉判决,结合相对方实际偿债能力,以适度的当期权益让步换取可直接强制执行的生效文书与违约加速条款,可在降低维权时间成本的同时,最大化保障后续债权追索的灵活性与确定性。
陈聪明,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系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办理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务与工程类纠纷等民商事争议案件。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