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之后,旧债务可以要求新设立公司一起偿还吗

最新修订 | 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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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明律师
王泽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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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执业:7年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4201910147478 电话:183-6544-8012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王泽明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能熟练适用现行重要法律法规,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工作经验。 合同领域有专业研究。均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在多年的法律人生涯中,为当事人办实事,受到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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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人和企业存在固定收益的资金合作,企业存续分立之后,新设公司不愿意承接原有债务,债权人起诉主张连带清偿。法院结合分立协议内容、公司法规定作出认定,在分立没有明确分配该笔债务时,分立后的公司需要连带担责,这个案例可以帮助债权人看懂分立债务追责规则。

很多企业在业务调整、资产重组的时候,会采用存续分立的方式,保留原有公司主体,拆分资产、业务、股权,注册成立新公司。不少债务人会认为,分立之后原来的债务和新公司无关,以此拒绝还款。实际上,公司法对于公司分立的债务承担有明确规则,分立协议属于公司内部约定,如果没有明确告知债权人、没有对特定债务作出清晰划分,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分立之后的全部主体共同承担分立之前产生的债务。

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泽明,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毕业于九江学院,法学学士。他同时担任九江市中治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九江市律协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受聘为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外聘讲师,兼任九江学院校友会法律分会副会长。执业七年,累计承办案件超过200件,合同纠纷、公司经营相关案件一百余件,合同纠纷占七成左右,深耕合同欠款、商事合作争议,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同样办理。长期为多家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企业兼并收购项目,完整负责法律尽调、交易结构设计、谈判签约,熟悉企业分立、重组当中的债务风险,坚持将法律意见和客户商业需求相结合。

本案的起因就是公司分立带来的债务争议。原告和九江某项目公司在2019年达成资金合作,签署《合作协议书》,原告投入2000万元,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协议约定不管项目盈亏,每年按照出资额10%支付固定收益,另外两名自然人提供连带保证。2020年12月,项目公司办理存续分立,新设一家九江公司,原告的股权转移到新设公司名下,但是分立协议里面,没有写明这笔固定收益债务由哪一方承担。截止分立当日,被告拖欠的收益款项合计256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王泽明律师起诉,要求原公司、分立后的新公司、独资股东公司、担保人连带清偿。

被告在庭审当中提出多项抗辩,其中就包括分立债务已经安排,新设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同时还主张协议固定收益条款无效、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届满、公司亏损无需支付收益。有几名被告经过公告送达之后没有到庭,案件依法缺席审理。

王泽明律师在代理意见当中,围绕分立债务的法律规则重点论证。分立协议作为公司内部文件,没有对案涉这笔投资收益债务进行分配,没有明确债务承接主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立之后的各个公司,都需要对分立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他论证交易模式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协议合法有效;提交调度会议、沟通记录证明原告持续催款,诉讼时效中断;深圳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的一人独资股东,没有举证证明财产相互独立,应当连带承担债务;同时精准核算收益金额,保证诉求清晰有据。对于保证责任、律师费,尊重证据情况客观陈述,不做超出证据范围的主张。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全部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原告256万余元收益款以及对应的逾期利息,分立新设的九江公司、独资股东深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名自然人担保人因保证期间经过,免除保证责任;律师费没有合同约定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三名被告共同承担,判决书确认交易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这个案例对于债权人和准备做分立重组的企业都有参考价值。对于债权人,如果合作的债务人发生分立,不需要等到分立各方自行划分债务,只要分立协议没有明确约定这笔债务由某一方单独承担,就可以把分立前后的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主张连带清偿。对于计划分立的企业,分立之前应当全面梳理全部对外债务,在分立决议、分立协议当中逐一明确债务承担主体,并且通知对应的债权人,和债权人达成书面确认,避免后续被债权人起诉连带还债。

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王泽明,执业证号13604201910147478,办公地址在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园艺路九江仲裁大厦四层,服务区域以江西九江为主。除投资合作、公司分立纠纷之外,他长期处理各类商事合同、公司治理相关纠纷,承接刑事辩护业务,提供政企常年法律顾问、并购重组专项法律服务,在企业重组前期介入排查债务隐患,也代理债权人处理分立后的债权追索案件。

需要注意,如果债权人在分立的时候,已经书面同意债务只由其中一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就不能再向其他分立主体主张连带清偿。每一个分立案件的分立文件、债权人沟通记录不一样,规则适用结果也会存在区别,不能直接照搬本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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