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二手房交易、政策性住房交易当中,都会遇到延迟过户的情形。有的是按揭贷款没有结清,有的是安置房、解困房设置限售期,买卖双方约定先交房入住,等到条件成熟再过户。一旦这段空档期里面,原房主背负债务、涉案,房屋被查封,购房者就会面临房屋被拍卖处置的风险。执行异议,是这类场景里很重要的救济途径,但它并不是“只要付了钱、住进去就能保住房子”,法律上有着明确、刚性的审查标准。
杜海亮律师任职于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是律所合伙人,2018年起执业,本科毕业于浙江警察学院法学专业,浙江大学法学在职研究生。2014到2017年,他在市级公安机关任职,在办案过程当中养成了严谨的证据梳理、事实研判习惯,2015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7年加入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2022年晋升合伙人。他身兼多项行业职务,浙江省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宁波市名优律师人才库律师,宁波市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宁波市互联网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合法性审查服务研究中心实务专家、法院特邀调解调解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员。执业十余年间,累计承办百余件重大疑难案件,业务范围包含土地房产、建设工程、经济纠纷、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刑事辩护。他在所内牵头搭建AI与数据团队,长期为多家机关、国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从业十多年没有委托人投诉,擅长处理疑难、新型案件,有多个区域首例案件办理经验。
前面这起大龄青年解困房执行异议案件,就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典型案例。不少当事人在准备异议材料的时候,只盯着“我已经付钱、我已经住在里面”,忽略另外两项要件,最后异议失败。杜海亮律师在代理该案的时候,就是围绕四个要件逐一收集证据、逐项对应说理,才形成完整的论证逻辑。
第一项,查封之前订立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口头购房约定,在这类执行异议审查当中风险极高。没有书面合同,很难证明交易时间、交易价款、过户约定,一旦对方否认交易,证据支撑力度很弱。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房屋本身禁止转让,即便签了合同,也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无法适用该条款保护。
第二项,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房屋。单纯签合同、付钱,没有收房入住,一般不满足占有要件。能够证明占有的证据,包含收房交接记录、装修合同、建材付款凭证、水电燃气、物业费缴费记录。这些单据,要能够体现出在查封裁定作出之前,买受人就已经实际控制房屋。
第三项,支付价款。可以付清全款,也可以只付部分款项,但是剩余价款要按照法院的要求交到执行专户。本案当中,案外人主动把剩余5万元尾款交到法院,就是满足这一条的关键动作。只支付少量定金,远低于房屋合理对价,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符合条件。转账尽量走银行对公或者实名银行卡转账,备注购房款,现金付款没有收条,举证难度会大幅上升。
第四项,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没有过户。这是实务当中争议最多的一点。如果是买受人自己拖延、嫌麻烦不去过户,或者明知房屋存在抵押、查封仍然购买,属于自身过错,无法适用该条款。而政策限售、统一办证周期、开发商原因迟迟不能办证,属于客观障碍,不属于买受人过错,和本案情形一致。
杜海亮律师在处理各类房产纠纷的时候,经常会提醒当事人区分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适用于一般不动产买受人,不限于是居住商品房;第二十九条专门针对商品房消费者,适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居住用房的场景,适用范围不一样,不能混用。很多当事人自行提起异议,选错法条、遗漏证据,白白错过救济机会。
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杜海亮,执业证号13302201810036917,办公地址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1357号22楼,服务浙江宁波地区。除执行异议、房产买卖纠纷之外,他处理建设工程工程款追索、行政协议争议、政府信息公开、刑事辩护等业务,也经常代理强制执行相关案件,打通胜诉到回款的流程。
需要注意,执行异议有法定时限,收到查封裁定之后,要及时了解救济渠道,不要拖延。提交异议只是第一步,如果异议被驳回,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整套程序有严格的时间节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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