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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是如果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二、领取失业金所需的证明条件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
(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停止享受失业金待遇的情况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四、失业金的数额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42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9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6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23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51元。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842元发放。
只要是因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都是可以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但是要注意,失业保险金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至少满1年才可以享受的。并且,如果劳动者后续找到了新的工作的或者是有参军入伍等情况的,失业金自动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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