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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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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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纪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是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行纪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一、行纪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民法典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我国《民法典》将行纪合同的标的规定为"从事贸易的活动",实践中多指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及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如代购、代销、寄售等。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然。相应地,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无须支付与第三人的磋商、资信调查成本。这是行纪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也是其得以蓬勃发展的根源所在。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我国的行纪合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十分的严格的,而且在行纪合同的履行义务以及行使权利的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故行纪人在为行纪活动时,应为委托人的利益计,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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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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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2、买受人义务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29浏览 2024-09-18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有哪些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有哪些权利义务<br/>1.交付标的物<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br/>(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br/>(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br/>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br/>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br/>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故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不得随意转让,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br/>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br/>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这样使出卖人可以在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依据其所有权直接追回标的物,避免标的物因交付而转移所有权后发生钱、货两空的风险。<br/>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br/>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br/>所谓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导致风险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原因。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就是在风险发生后,谁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br/>风险承担只有在双务合同中讨论才有价值。因为风险承担实际上主要考虑的是价金风险,即当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对方是否需要支付价金的问题。而且风险承担中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属于风险承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br/>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br/>(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发生不一致,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惟一标准。<br/>(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br/>(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br/>(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br/>(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br/>(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br/>(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br/>(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br/>4.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br/>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br/>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br/>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br/>5.价款支付<br/>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br/>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br/>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br/>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br/>6.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br/>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br/>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br/>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br/>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br/>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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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二、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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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买卖合同中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出卖方需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并转移所有权,保证质量合格,无瑕疵担保,确保买方无第三方追索权,提供相关票据和技术资料。买方则需按时支付货款,接收并检验货物,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双方需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以维护交易顺利进行。
13浏览 2024-07-01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包含什么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有哪些权利义务<br/>1.交付标的物<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br/>(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br/>(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br/>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br/>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br/>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故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不得随意转让,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br/>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br/>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这样使出卖人可以在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依据其所有权直接追回标的物,避免标的物因交付而转移所有权后发生钱、货两空的风险。<br/>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br/>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br/>所谓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导致风险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原因。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就是在风险发生后,谁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br/>风险承担只有在双务合同中讨论才有价值。因为风险承担实际上主要考虑的是价金风险,即当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对方是否需要支付价金的问题。而且风险承担中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属于风险承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br/>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br/>(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发生不一致,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惟一标准。<br/>(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br/>(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br/>(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br/>(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br/>(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br/>(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br/>(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br/>4.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br/>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br/>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br/>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br/>5.价款支付<br/>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br/>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br/>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br/>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br/>6.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br/>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br/>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br/>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br/>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br/>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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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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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是什么
(一)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二)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2浏览 2024-10-03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包括哪些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包括哪些权利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有哪些权利义务<br/>1.交付标的物<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br/>(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br/>(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br/>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br/>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br/>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故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不得随意转让,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br/>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br/>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这样使出卖人可以在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依据其所有权直接追回标的物,避免标的物因交付而转移所有权后发生钱、货两空的风险。<br/>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br/>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br/>所谓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导致风险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原因。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就是在风险发生后,谁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br/>风险承担只有在双务合同中讨论才有价值。因为风险承担实际上主要考虑的是价金风险,即当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对方是否需要支付价金的问题。而且风险承担中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属于风险承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br/>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br/>(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发生不一致,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惟一标准。<br/>(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br/>(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br/>(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br/>(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br/>(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br/>(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br/>(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br/>4.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br/>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br/>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br/>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br/>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br/>5.价款支付<br/>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br/>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br/>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br/>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br/>6.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br/>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br/>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br/>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br/>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br/>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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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出卖方需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并转移所有权,保证质量合格,无瑕疵担保,确保买方无第三方追索权,提供相关票据和技术资料。买方则需按时支付货款,接收并检验货物,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双方需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以维护交易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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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是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担保等。买受人的义务则包括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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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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