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效已过工伤职工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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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劳动者丧失工伤赔偿救济途径,可以尝试通过民事侵权赔偿途径主张救济。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工伤认定时效已过工伤职工该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时效已过工伤职工该怎么办

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三十天不超过一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一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劳动者丧失工伤赔偿救济途径,可以尝试通过民事侵权赔偿途径主张救济。

二、已过工伤认定期的应当如何请求赔偿

司法实践中针对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丧失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其向人民法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一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直接驳回起诉;

二是直接认定工伤,由用人单位以工伤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参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由用人单位以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劳动者在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参照雇佣关系中的人损赔偿标准,至少让用人单位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工伤职工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的一年的期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工伤职工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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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发生1年后,若工伤认定已过时效,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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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出去买房子的时候被中介给骗了,现在签订了一份无效的购房合同了,已经确认了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律师回复]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br/>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  <br/>(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br/>  <br/>(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br/>  <br/>(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br/>  <br/>(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br/>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br/>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br/>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br/>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br/>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br/>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br/>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br/>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br/>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br/>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br/>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br/>  <br/>(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br/>  <br/>(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br/>  <br/>(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br/>  <br/>(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br/>  前款第<br/>(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br/>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br/>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br/>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br/>  <br/>(一)申请仲裁;<br/>  <br/>(二)申请支付令;<br/>  <br/>(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br/>  <br/>(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br/>  <br/>(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br/>  <br/>(六)申请强制执行;<br/>  <br/>(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br/>  <br/>(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br/>  <br/>(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br/>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br/>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br/>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br/>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br/>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br/>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br/>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br/>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br/>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br/>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br/>  <br/>(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br/>  <br/>(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br/>  <br/>(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br/>  <br/>(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br/>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br/>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br/>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br/>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br/>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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