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借款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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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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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员工借款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怎样避免员工借款纠纷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员工借款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一、员工借款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员工向公司借款产生争议的,是属于民事争议,而不是劳动争议,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员工借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怎样避免员工借款纠纷

1、如员工因私借款,应向企业相关部门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归还时间和方式,包括员工同意在工资中逐步扣除作为偿还方式。

但需注意,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此借条应作为重要财务凭证妥善保存。

2、如属于预支工资性质的借款,应在借条中注明借款性质为预支工资,则企业可以直接在工资发放时予以扣除,但亦需注意,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此借条应作为重要财务凭证妥善保存。

3、如属于员工用于办理业务的未报销借款(如:

预提的备用金),则员工在登记领取或出具借条时,务必在报销时间一栏注明:

“如本人未能在公司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凭证以报销该借款的,则公司有权直接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此借款金额”。

而此借条或登记文件,则应在员工报销或还款时,予以退还或盖章作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员工向企业借款后产生纠纷的,属于民事纠纷,不是劳动争议,所以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纠纷,而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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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借款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员工借款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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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以下这些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49浏览 2024-05-22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br/>一,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br/>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二)(法释〔2006〕6号)。<br/>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br/>(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br/>(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br/>(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br/>(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br/>(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br/>(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br/>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二)(法释〔2006〕6号)<br/>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br/>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三)》(法释〔2010〕12号)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br/>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br/>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br/>(一)一般规定:<br/>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br/>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br/>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br/>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br/>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br/>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br/>(二)特别规定:<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二)(法释〔2006〕6号)<br/>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br/>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br/>(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br/>(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br/>(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br/>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br/>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br/>(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br/>(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br/>(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br/>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br/>三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范围<br/>(一)具体范围:<br/>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br/>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br/>(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br/>(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br/>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三)》(法释〔2010〕12号)<br/>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br/>第四十七条第<br/>(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br/>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br/>(二)例外审查:<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四)》(法释〔〕4号)已于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br/>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br/>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br/>(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r/>(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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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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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浏览 2024-11-04
我爷爷的公司不及时给他交社保,我们认为产生纠纷,请问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吗?简答之谢谢
[律师回复] 司法实践中,社保纠纷一般有三种:<br/>1、因用人单位为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该类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br/>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br/>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因此,各地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应纳入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不履行征缴职责,劳动者可以其行政不作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br/>3、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因为用人单位在参保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审核缴费基数的职责,劳动者如对缴费基数产生异议,可参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上述即为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吗的具体回答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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