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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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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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哪些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实上,在解决劳动争议时,也应该要做到此点。那么,在法律上,哪些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呢?对于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内的纠纷,我们不仅可以协商处理,还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那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如何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明。

一、哪些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下列劳动纠纷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5、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7、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因返还订金保证金、提押金(物)发生的争议或因办理职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如何

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仲裁程序结束。在此期间可以调解解决,也可以裁决解决。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裁决的,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十五日内暂不生效,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起诉,期满未起诉的,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生效后,法律效力相同,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原则。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是关于“哪些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以及“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如何”的法律内容,希望对解决您的劳动纠纷能有一定的帮助。在这,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的,劳动仲裁是劳动者进行劳动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即在未经仲裁前,劳动者是不可以直接申请诉讼的。当您被单位侵权却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时,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您想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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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我们还要分情况处理,从法律关系看,既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私法关系,又涉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公法关系,所以社保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公法关系的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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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以下这些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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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br/>一,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br/>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二)(法释〔2006〕6号)。<br/>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br/>(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br/>(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br/>(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br/>(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br/>(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br/>(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br/>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二)(法释〔2006〕6号)<br/>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br/>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三)》(法释〔2010〕12号)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br/>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br/>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br/>(一)一般规定:<br/>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br/>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br/>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br/>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br/>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br/>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br/>(二)特别规定:<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二)(法释〔2006〕6号)<br/>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br/>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br/>(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br/>(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br/>(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br/>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br/>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br/>(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br/>(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br/>(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br/>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br/>三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范围<br/>(一)具体范围:<br/>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br/>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br/>(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br/>(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br/>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三)》(法释〔2010〕12号)<br/>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br/>第四十七条第<br/>(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br/>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br/>(二)例外审查:<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四)》(法释〔〕4号)已于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br/>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br/>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br/>(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r/>(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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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br/>一,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br/>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二)(法释〔2006〕6号)。<br/>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br/>(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br/>(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br/>(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br/>(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br/>(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br/>(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br/>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二)(法释〔2006〕6号)<br/>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br/>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三)》(法释〔2010〕12号)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br/>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br/>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br/>(一)一般规定:<br/>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br/>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br/>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br/>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br/>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br/>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br/>(二)特别规定:<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二)(法释〔2006〕6号)<br/>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br/>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br/>(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br/>(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br/>(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br/>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br/>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br/>(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br/>(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br/>(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br/>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br/>三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范围<br/>(一)具体范围:<br/>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br/>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br/>(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br/>(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br/>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三)》(法释〔2010〕12号)<br/>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br/>第四十七条第<br/>(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br/>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br/>(二)例外审查:<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四)》(法释〔〕4号)已于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br/>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br/>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br/>(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r/>(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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