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租赁权可否出资入股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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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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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集体土地租赁权可否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集体土地租赁权可否出资入股

一、集体土地租赁权可否出资入股

集体土地租赁权是不可以出资入股的,集体土地租赁权并不是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进行货币估价,不属于可以出资的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是什么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

在中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因此,任何企业或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出资的标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实质上就是使用权从出资者向公司的转让,而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如果集体组织欲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则必须首先将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征用的途径变为国有土地,再从国家手里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

在中国,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前者为各种社会组织基于其特定的社会职能从国家那里无偿取得,后者则是以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而有偿取得。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土地使用者营利性的投资行为,因而只能以有偿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对外投资。

以上就是小编为该问题整理的内容,集体土地租赁权是不可以出资入股的,集体土地租赁权并不是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进行货币估价,不属于可以出资的财产权益。

法律问题还是需要专业的律师才能处理的,需要处理法律问题可以来律图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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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不归个人所有,但可以承租使用。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合法转让的,也是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公司的。但是应该注意,这里可以直接出资的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需要经过国家征用才可以用于出资,并且只能以不超过承租期限的使用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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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怎么入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br/>1、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合法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br/>2、入股后,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由村里所有变为国有控股公司所有这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所有权肯定变成公司所有,入股后即成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只是这一部分股权不得转让。《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中“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在公司法理上,国有资产与其他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国家以国有资产出资为对价取得股权,与其他股东一样,其出资的国有资产当然要归属于公司。——所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后也一样,性质上都是公司股份,也属于公司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精神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郊区土地开发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京政农〔1993〕83号)的有关规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并按国家有关政策交纳土地使用费(税)。”<br/>3、土地性质是否变化。这个肯定不会变化。因为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必须经过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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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赁权可否出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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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入股是怎么规定的?
以集体建设用地资入股只能是成立乡镇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由村集体所有变为控股公司所有,如果要改变所有权人必须要经过征收补偿程序,变为国有土地之后才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后并不能变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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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入股土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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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集体土地入股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集体土地入股的规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要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国土部门批准以后才可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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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下列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br/>(1)兴办乡镇企业。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乡镇企业;  <br/>(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包括乡村级行政办公、文化科学、生产服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公益事业建设。此类项目可以使用本集体,也可以使用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  <br/>(3)农村村民建住宅。包括回乡定居且户口已迁入或者有一方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建住宅。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建设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br/>(1)申请使用现有国有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这种情况,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br/>(2)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种情况,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后,以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过户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br/>1、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br/>2、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br/>3、住房屋转让的申请,已经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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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赁权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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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一:双方信息,二、合作方式,三、合作期限,四、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五、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八、合同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其它约定,十、合同的变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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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土地进行了承包,现在承包土地上的做的生意越来越好,其他人也想要入股,所以请问集体土地入股合同的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甲方(入股方):             甲方代表姓名:<br/>甲方住所:<br/>原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br/>乙方(受让方):             乙方代表姓名:<br/>乙方住所:<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br/>一、入股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br/>甲方自愿以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亩向乙方入股,入股土地的面积、位置及用途详见下表:<br/>入股土地<br/>总面积(亩)<br/> <br/> <br/> <br/>入股地块总数(块)<br/> <br/>用途<br/>入股地块具体情况<br/> <br/>地块名称<br/> <br/>面积<br/> <br/>等级<br/> <br/>地类<br/> <br/>四至<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东至<br/>西至<br/>南至<br/>北至<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东至<br/>西至<br/>南至<br/>北至<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东至<br/>西至<br/>南至<br/>北至<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东至<br/>西至<br/>南至<br/>北至<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 <br/>东至<br/>西至<br/>南至<br/>北至<br/> <br/> <br/>(说明:表格可调整,行数可增加)<br/>二、入股期限<br/>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大写,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br/>三、股金分红及支付方式<br/>(一)甲方入股土地的折股方式及份额:<br/>(二)股金分红约定:<br/>(三)股金分红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br/>(四)其他约定。<br/>四、权利和义务<br/>(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br/>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股金分红;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br/>2、甲方作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br/>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和保护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br/>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br/>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br/>(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br/>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br/>2、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br/>3、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股金分红。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br/>4、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br/>5、乙方在入股期限内因故不能继续经营土地的,应将土地退还给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入股土地不得进行抵押。<br/>五、违约责任<br/>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br/>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br/>六、纠纷解决方法<br/>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br/>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r/>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br/>1、入股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br/>(1)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统计:                          <br/>(2)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作价和归属约定:                     <br/>(3)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br/>2、有关国家政策性补贴归属的约定:                      <br/>3、入股土地被征收、征用依法应获得补偿费归属的约定:                      <br/>4、其他约定:                      <br/>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br/>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鉴证。<br/>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农村合作社土地入股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br/>甲方:              乙方:<br/>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br/>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br/>这是对集体土地入股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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