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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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侵占的是个体工商户、一个公司的财产,那么通常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对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谁,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用阅读这篇文章。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谁?

一、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谁?

1、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单纯从事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本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从业人员不属于本罪的行为主体。

2、职务侵占罪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1)首先,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但这里的“管理”、“经营”、“经手”并不是指普通意义上的经手,应是指对单位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或者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职权,而不是利用工作机会。

(2)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通说,包括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其中的“非法占为己有”,不限于行为人所有,还包括使第三者所有。

(3)最后,必须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

二、合同诈骗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1、合同诈骗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包括、客观方面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其中,主管是指负责调拨、处置及其他支配本单位财物的职务活动;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本单位财物的职务活动。

2、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基本上没有共同点,两者没有可比之处,其区别很多,比如:

(1)前者要以签订合同在形式,任何人都可以采用。而后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也就是说必须是受害单位内部的人才可以成为合同主体

(2)前者在目的是要进行诈骗。而后者中,只要行为人以职务之便将单位财产据为己有,就可以构成,不一定要采取诈骗形式。

(3)两者没有可比性,因为合同诈骗是“对外”行为,职务侵占是“对内”行为。

三、职务犯罪需要请律师吗?

1、职务犯罪不一定需要请律师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不是一定要请律师,是否委托律师当事人自行决定。

2、如果当事人委托律师的,有一定的优点,主要包括:

(1)律师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法规,可以弥补当事人在法律知识上的不足。

(2)律师可以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问、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3)律师可以给当事人提供建设性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等。

3、律师受理职务侵占案件后,不一定可以做无罪辩护。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做无罪辩护:

(1)被告不具有主观要件:

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具有主观直接故意。

(2)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可以证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中特殊的主体范围。

(3)被告犯罪行为不足:

当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不管公民是在什么单位就职,都最好不要利用自己的职务实施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否则一旦侵占的财产数额在六万元以上,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职务侵占罪。对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谁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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