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不是法定的,需要等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公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地下室拆迁补偿流程有哪些?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支付拆迁补偿款。
三、地下室拆迁补偿争议可以起诉吗?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起诉:
(一)原告和拆迁补偿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地下室拆迁补偿争议怎么起诉?
1、准备好行政诉讼状。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五、地下室拆迁补偿争议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六、地下室拆迁补偿争议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哪些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八、地下室拆迁补偿争议开庭后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综上所述,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征收国有土地拆迁地下室怎么补偿,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对象是拆迁补偿政策也不一定完全一样。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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