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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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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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一、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仓储合同的被告人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规定有什么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相同点是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二者的不同点如下: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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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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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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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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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2、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仓储合同的被告人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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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包括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哪些区别<br/>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但也有下列几点区别:<br/>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br/>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br/>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br/>相关法律知识<br/>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br/>1、寄存人的主要义务<br/>(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br/>(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br/>2、保管人的主要义务<br/>(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br/>(2)亲自保管义务<br/>(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br/>(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br/>(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br/>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br/>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br/>(6)责任承担:<br/>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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