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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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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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什么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什么

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以及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是什么

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如下:

1.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有的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强,未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即非法用工;有的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都会致使劳动争议产生。

2.劳动者流动性大、法律意识不强。

3.企业改制不完善遗留下的问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一系列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会引发一系列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有什么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有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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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哪些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5浏览 2024-04-30
劳动争议包括哪些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21〕12号)已于2021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 (一)一般规定: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三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范围 (一)具体范围: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21〕12号)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二)例外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法释〔〕4号)已于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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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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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47浏览 2024-06-03
劳动争议包括哪些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21〕12号)已于2021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 (一)一般规定: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三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范围 (一)具体范围: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21〕12号)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二)例外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法释〔〕4号)已于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提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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