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二手房合同未交定金想毁约

最新修订 |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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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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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签订二手房合同未交定金想毁约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签订二手房合同未交定金想毁约

一、签订二手房合同未交定金想毁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签订房产合同后不想买了,但是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购房者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如何处理定金

未签订购房合同定金如何处理应该视具体情况判定。

1、看双方在支付定金时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明确说明,一般可以退款,可以双方协商。

2、如果是一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订立,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因开发商原因不能签订合同,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如果是个人原因且开发商没有相关隐瞒,只能单方面索要定金,应该按照认购书中的相关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达成一致,可以积极与开发商沟通协商。

3、如果是因为对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应当退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三、签订购房合同交定金不买怎么办

1、定金一般不退;

2、少部分情况能退,但需要购房者不存在违约情形。因特殊情况天然要素导致不能签定生意合同的、对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能退;售房者违约导致不能继续履行的,定金能退双倍;

3、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签订二手房合同未交定金想毁约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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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二手房合同未交定金想毁约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浏览 2024-09-03
二手房买卖合同已签订并约定违约责任,尚未过户,甲方毁约。合同有效否
[律师回复] <br/>1、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br/>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反悔此次交易,从而违约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守约方如果也同意解除合同,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是支持的。<br/>具体赔偿方法为:计算房屋差价,转售利益和守约方的赔偿要求,综合考虑之下,违约方将赔偿金额赔偿给守约方。<br/>2、一方坚决履行合同的情况<br/>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合同一旦签订就具备了法律效应,不是随随便便轻易的就能更改的,如果一方违约,但是另一方拒绝违约方的赔偿,严格要求按照合同继续执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的要求也将得到法律的支持。<br/>(1)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br/>(2)对于违约方确确实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有两种方法:<br/>①双方能够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br/>②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又分两种情况:<br/>a、原则上可比照同等同级别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来确定利益损失与赔偿。<br/>、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评估应最大限度的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br/>《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br/>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br/>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br/>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br/>(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br/>(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br/>(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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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二手房合同未交定金想毁约
10w+浏览2024-02-29
签订二手房购房合同毁约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1、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出现违约情形的,依据合同的约定赔偿,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或者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br/>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br/>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br/>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r/>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br/>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br/>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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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二手房合同未交定金想毁约
10w+浏览2024-05-02
签订租房合约,但未到起租期日。 打算不租,是否算毁约
[律师回复] 提前退房属于违约,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要看合同约定。<br/>1.比如按照合同约定的租期为1年,提前1月通知不续租,则不存在违约。<br/>2.如果照合同约定的租期为1年,提前1月通知从现在起就不租了,则房东一般不会退回剩余1月的房租,剩余的1月虽然不用,视为你仍然在租用,则不存在违约。  以上2种情况,都不应扣押金。<br/>3.如果照合同约定的租期为1年以上,1年付一次房租,<br/>第一年提前1月通知不续租,则属违约,房东一般要扣押金。  《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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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完但有约定生效时间在生效时间未到,毁约是否要负相应责任
[律师回复] 关于你说的问题的一篇文章,比较精辟,可以参考:论违反已成立未生效合同的责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是合同的时效时间,但有时候,也会出现合同“先成立、后生效”的情况。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违约,那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对此,现行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也不一,一说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说要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不同的情形而定。<br/>一、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此类合同至始无效,区分成立与生效已无意义。对此类合同,如一个关于违禁品交易的合同,由于该合同的履行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相关法律也明文禁止,应属于至始无效的合同。对此,该合同从一开始对当事人各方就不应有约束力,不同该得到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再划分合同“先成立、后生效”已经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了,相关当事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受相关法律的制裁。<br/>二、合同成立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合同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最高人民对这类合同的态度是违反合同义务一方在合同生效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br/>三、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要看条件最终是否成就而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付条件。所谓“条件”,是不确定的一种情况,正因为不确定,才约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所附条件。基于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附生效条件合同后,在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确定之前,各方应信守承诺不得单方毁约。如果一方毁约,那要根据其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来确定毁约方责任。如果其后所附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那由于毁约方违反的是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应该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如果其后所附条件成就了,合同生效,那毁约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br/>四、违反附期限生效的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此类合同,由于期限肯定是要到来的,即合同肯定要生效的(违法的除外),当事人之所以附期限,其本意是将双方履约时间推后。由此,一方在期限到来之前违反合同,其后果与违反一个已经生效但未到履行期的合同没有两样,同属于“预期违约”。因此,依合同法规定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br/>五、违反未生效实践性合同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相关条款规定,自然人间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以一方实际提供借款、移交质押物或交付权利凭证时生效。同时,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合同在诺成生效时成立。因此,上述两种合同会出现先成立、后生效的情况。那么,在合同生效前违反约定,该承担什么责任呢对此,笔者认为也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宜。为什么呢就借款合同而言,合同成立后,借款方很可能已经做了相应的计划,如果合同因贷款方的原因不能生效,会给其造成一定损失;再说质押合同,在主合同订立后,如果质押合同不能生效,那质押权人造成的影响更大。因此,违反合同一方要承担一定责任。以上就是笔者对违反“已成立未生效合”同责任的一个分析。归纳起来责任由三种情况:一是因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相关当事人应受法律制裁,不承担合同责任;二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三是承担违约责任。总之,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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