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又能拿到补偿金的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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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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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辞职又能拿到补偿金的情况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辞职又能拿到补偿金的情况有哪些

一、辞职又能拿到补偿金的情况有哪些

辞职又能拿到补偿金的情况是劳动者因单位具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保等行为而辞职。或者单位具有主动提议与劳动者解约并且双方协商一致等情形的,劳动者也可以拿到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自己辞职哪些情况才能要到赔偿

1、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3、单位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

4、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辞职又能拿到补偿金的情况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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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什么情况下是不能拿到赔偿金
[律师回复] 对于被辞退什么情况下是不能拿到赔偿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辞退哪些情况下是不能拿到赔偿金<br/>第1种情形<br/>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单位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br/>1.试用期期间的规定要合法。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br/>第十七条。<br/>2.确定实际试用期间。试用期间可以约定,但不能超过法定最长期间。实际的试用期间应当以约定期间为准;若约定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 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br/>3.确认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br/>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br/>所谓证据, 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br/>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br/>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br/>第2种情形<br/>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br/>1.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合规、合理,而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br/>2.劳动者的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br/>3.单位辞退劳动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br/>第3种情形<br/>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br/>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br/>第4种情形<br/>劳动者,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br/>劳动者从事工作,在时间上、精神力上势必会影响到本职工作。如果劳动者因为工作的原因,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br/>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br/>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给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br/>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br/>第5种情形<br/>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br/>《劳动合同法》<br/>第二十六条<br/>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br/>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br/>劳动者利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而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自然允许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br/>第6种情形<br/>劳动者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br/>“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的、被人民判处刑罚的、被人民依据刑法<br/>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r/>第7种情形<br/>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br/>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劳社厅函[2001]125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就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br/>第8种情形<br/>劳动者因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br/>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大致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已退休;二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br/>第9种情形<br/>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br/>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br/>《劳动合同法》 <br/>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br/>第10种情形<br/>劳动者从事的是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工作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br/>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如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等。<br/>考虑到近年来许多地方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提供公益性的短期就业岗位,同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和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劳 动者虽然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属性,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确有其特殊性,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这部分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 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br/>上述10种情形,即为《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也无须经济补偿或赔偿的特殊情形,供朋友们参考学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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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又能拿到补偿金的情况有什么
10w+浏览2024-02-29
辞工不批,拖欠工资,又拿不到证据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辞职到期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r/>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br/>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br/>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br/>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br/>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br/>(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br/>(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br/>(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br/>(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br/>(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br/>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br/>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br/>  <br/>(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br/>  <br/>(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br/>  <br/>(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br/>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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