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逮捕的三种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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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批准逮捕。2.证据不足:即使涉嫌犯罪,如果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条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不批准逮捕。3.没有逮捕必要。若对不逮捕的三种情形的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一、不逮捕的三种情形

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包括:

1.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批准逮捕。

2.证据不足:即使涉嫌犯罪,如果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条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3.没有逮捕必要:即使涉嫌犯罪且证据充分,但如果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没有必要逮捕,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在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案件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采取这些措施。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如果需要补充侦查,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合同不成立的情形主要包括:

要约和承诺不匹配: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要素。如果一方发出的要约与另一方接受的承诺不一致,即双方没有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不成立。

缺乏有效要约或承诺:如果一方发出的要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条件,或者另一方接受的承诺无效,合同也不成立。例如,要约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承诺方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欺诈胁迫:如果一方通过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对方作出承诺,这种承诺是无效的,因此合同不成立。

恶意串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成立。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果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即使合同的形式看起来合法,合同也是无效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合同的内容或目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成立。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不成立。

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不成立。

客体不明确或不合法:合同的标的需要明确且合法。如果合同的标的不明确或不合法,合同不成立。

未履行法定或约定的批准、登记手续:某些合同需要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如果未履行这些手续,合同不成立。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合同关系,因此也没有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另一方应当返还已经收到的履行,并根据情况可能需要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退伙的三种形式

退伙是指合伙人合伙企业中退出合伙关系的行为。在不同法域中,退伙的形式和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基本形式:

1. 协议退伙:这种形式发生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合伙期限的情况下。如果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合伙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退伙,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某合伙人退伙,那么该合伙人可以按照协议的条款退伙。

2. 通知退伙:当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合伙人可以给予其他合伙人一定的通知期后退出合伙。通常,通知期可能是30天或更长时间,具体取决于当地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在通知期内,其他合伙人有权利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退伙可能被拒绝。

3. 当然退伙:这种形式不需要合伙人之间的协议或通知,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中的条款自动发生。例如,如果合伙人死亡、丧失偿债能力、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该合伙人将自动退伙。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下的退伙形式,即除名。如果合伙人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行为,其他合伙人可以一致同意将该合伙人除名,这种情况下,被除名的合伙人将被迫退伙。

退伙的具体程序和法律后果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参照当地的合伙企业法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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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的三种情形具体是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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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朋友撞人了,可是他生病了,他可以不被逮捕呢,请问大家不予逮捕决定的情形有多少种呀?
[律师回复]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被害人更加注重在审查批捕环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不批捕决定的申诉,主要集中于因不构罪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不批捕决定,经济赔偿不到位时,被害人申诉较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息诉罢访难度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被害人没有得到不批捕决定的通知,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 <br/>  现行法律法规对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尚无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8条至第90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承袭此规定,没有规定通知被害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也未规定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后,撤销案件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同时需要通知被害人。 <br/>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批捕决定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不批捕和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批捕;第二类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的等。笔者认为,随着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的日益推进,需要更加重视审查逮捕环节被害人作用的发挥,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其中提供保障,而且,不捕决定书也应送达被害人,尤其是上述第一类不批捕决定应当通知被害人。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br/>  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需要。《规则》第315条规定,被害人对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批捕决定,也列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范围。对于此类不批捕决定,责任单位是检察机关,将其通知被害人,被害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有利于发挥内部监督作用,早日化解矛盾。 <br/>  二是有利于被害人依法寻求其他司法救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已经追究的刑事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即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同时,该法第204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指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控告、检举,该机关未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检察机关作出此类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案件,将决定通知被害人,有利于不服处理决定的被害人及时向法院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br/>  鉴于此,笔者建议修改《规则》时,参照不起诉决定的做法,增加通知被害人的内容,规定作出此类不批捕决定后,在通知公安机关的同时,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不服该决定,可以自收到不批捕决定后7日内向本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申诉;7日后申诉且无新据证明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不再受理。因侦监部门办案人员熟悉案情,建议由其通知被害人,更有利于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问题,阐明法理,释疑解惑,使被害人心悦诚服地认同不批捕决定,有利于更好地疏导不良情绪,减少群众诉累,平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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