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
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1.提交申请:首先,执行申请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这个申请通常需要包括被执行人的具体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以及追加被执行人的理由。
2.法院审查:法院会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它会发出追加被执行人的决定。
3.通知被执行人:法院会将决定通知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权对追加决定提出异议。
4.异议处理:如果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它可能会撤销追加被执行人的决定。如果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追加被执行人的决定将继续执行。
5.执行程序:一旦追加被执行人的决定生效,法院会按照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探望权执行的程序
1、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和解协议的内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实现申请执行方的探望权利。即由法院执行部门向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居住的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将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请人完成对未成年子女实行探望、教育行为。
4、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即对无故阻挠、刁难、隐匿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人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5、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利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得以终结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强制执行的程序
申请强制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如果对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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